加计抵减政策兼申报填表规则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人气: 时间:2019-03-26
摘要:雁言税语按: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袂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鉴于该抵减政策填报步骤复杂性,笔者对其具体规则事项做出进一步整理说明。该篇表格规则得到了蔡桂如老师指点,笔者在此表示最诚挚感谢。 一、加计抵减政策

  雁言税语按: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袂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鉴于该抵减政策填报步骤复杂性,笔者对其具体规则事项做出进一步整理说明。该篇表格规则得到了蔡桂如老师指点,笔者在此表示最诚挚感谢。

  一、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政策: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该类型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该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需要提出注意的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一般纳税人。

  适用时间是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39号联合公告允许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重申政策“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的含义

  (一)含义

  加计抵减公式为: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递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填表规则

  主表的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和《附列资料(四)》(以下简称“附表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存在勾稽关系。

  (一)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填写规则

  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实际抵减额”来自附表四)

  (二)《附列资料(四)》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实际抵减额”根据“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分析填列)

  (三)具体填表规则

  设: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为A,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为B,第19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为C;附表四第6栏第4列为D,第6栏第5列为E。

  表1:主表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表2:附表四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其中,主表中的C需要根据表格规则分析填列,C=主表(A-B)-E。D、E关系分如下三种情况:

  1.若D≥0,且D<主表(A-B),则E=D;

  2.若D≥主表(A-B),则E=主表(A-B);

  3.若D<0,则E等于0。

  四、案例解析

  果果广播影视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3日提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明》并通过。2019年4月月初留抵0.5万元,4月实现销售500万元月,销项税额30万,进项抵扣20万,其中有5万用于职工福利。问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和实际应纳增值税税额。(假设不存在其他适用税率情况,省略除主表、附表四以外的其他附表)

  【分析】

  抵减前应纳税额为14.5万,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20*10%=2(万)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5*10%=0.5(万)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2-0.5=1.5(万元)

  填表步骤见下图:

  (1)附表四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2)主表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本期“实际抵减额”为1.5万元,应纳税额=30-15.5-1.5=13(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5万全部得到抵减,期末没有余额。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