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9]19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28
摘要:为了贯彻《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9]193号       2009-08-28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其他发票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8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8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二、依照《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地方税务局就查获地税发票部分进行奖励。如查获国税发票,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向同级国家税务局通报,并就查获地税发票部分按比例进行奖励。国、地税奖励合计不超过《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最高金额。

  三、依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计发奖金,查补入库税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税收违法举报案件,市地方税务局应及时通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并作为重大案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向省国家税务局进行通报。

  四、县(区)局稽查局单个案件的奖励金额不足5000元的,由稽查局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市局稽查局备案。

  市局稽查局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1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核,报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省局稽查局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报省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省局局务会议审批。

  五、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将奖励举报费用列入当年支出预算,专门用于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进行奖励。检举奖励资金来源,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七、本通知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八、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09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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