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助企纾困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2〕12号 2022-04-29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助企纾困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大连市助企纾困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等文件精神,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等文件要求,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市场主体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5.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对该年度上述两项税额减半征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6.实施延长医保费和采暖费缴费期限优惠政策。用人单位2022年1月至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征期延长期内免收滞纳金。继续执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1%征缴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7.实施失业保险优惠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返还比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8.减免国有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租金,对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对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9.鼓励减免非国有房屋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疫情封控区和管控区内的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租金,相关区市县(先导区)应因地制宜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市财政按照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实际支出,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10.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税收优惠。对于为从事服务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1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租金的出租人,减半征收本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免除租金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1.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中小微企业(含星级酒店)和个体工商户4月、5月欠费不停水、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减免征收全市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学校(幼儿园)4、5月污水处理费。对普兰店区、瓦房店市、金普新区城镇供水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终端用户的用水价格,在4、5月降低10%。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购随用”交费政策。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水务集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连供电公司、大连华润燃气公司,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2.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及农户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停工停产的服务业企业,适度降低贷款门槛。设立“商票通”“绿票通”“科票通”,优先为民营、小微、绿色、科技等领域票据办理再贴现。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对于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上部分,中央、市、县区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大连银保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3.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充分发挥金普新区“首贷中心”示范作用,对辖区内首贷企业根据企业类别给予1%-2%贴息等配套政策支持;推动其他具备条件的区县建立“首贷中心”。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纯线上信用类金融产品,提升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便利度。有效加强银企对接,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市金融发展局,金普新区管委会) 14.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基础上,力争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稳中有降。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扩大市场主体续贷覆盖面。鼓励银行业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及销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大连银保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5.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落实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引导企业贷款利率下行。鼓励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采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服务收费等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和财务成本压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市金融发展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6.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范围、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服务业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由省、市财政各给予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向东北再担保公司注资,支持其对我市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7.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落实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功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推送服务信息、兑现政策。(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8.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200万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有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9.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和线上线下促销活动。完善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推动电商平台开展线上促消费活动,组织实体商贸流通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2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1.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在政策优惠期限内,继续实施国家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优惠政策。对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2.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支持力度。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激励,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推动大型国有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和资源倾斜。加大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争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5%。强化金融机构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推动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再贷款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展。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推动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支持低碳绿色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建设,加快绿色信贷投放。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持续发展”绿色债券。(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3.提升科技企业基础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创新研发活动,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备案工作;推动科技型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争创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建设一批中试基地等创新服务载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中试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4.加强企业生产保供稳价。加强电煤运行监测调度,强化热电企业电煤长期协议监管,确保热电企业平稳运行。密切关注大宗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化,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落实国家绿色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5.促进企业扩大有效投资。市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技术改造,推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推动大连建设5G、光纤“双千兆”城市。探索推进滩涂光伏等多种产业融合的新能源创新发展模式,科学有序发展海上风电,带动风电、光伏、氢能等新能源装备产业投资。(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通信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6.强化用地、用能等要素支撑。对于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对大型风光电、氢能产业基地建设及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保障尽快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 (一)餐饮住宿业纾困扶持措施 27.给予防疫支出补贴。2022年对餐饮、零售行业企业员工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费用,市(区)县两级参照市政府确定的核酸检测费用标准,按照100%予以补贴;对大型商超和商品市场防疫消杀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8.鼓励互联网平台给予服务费优惠。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住宿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9.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发展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0.提高保险机构保障能力。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对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造成损失的餐饮住宿企业,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责任单位:大连银保监局、市金融发展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1.引导企业开展助老服务。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并给予适当支持,但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2.降低企业检验检测费用。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大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市商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零售业批发业纾困扶持措施 33.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一个上行”,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推动供应链、物流配送、商品和服务“三个下沉”,鼓励龙头商贸流通企业为本地生产流通企业、农村商业网点等提供服务,增强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4.切实保障农产品供应。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多措并举做好产销衔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5.加强零售业批发业金融支持。对我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零售业批发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等享受本文件第29条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发展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大连市2022年4月11日前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可为交纳数额的100%。2022年4月12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7.加强银企合作。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对接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市金融发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8.加大对旅行社扶持力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组织筹办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责任单位:市直机关工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总工会,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9.鼓励工会组织文旅活动。鼓励基层工会利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0.充分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发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1.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筹建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建立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旅游普惠金融产品,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市金融发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2.激活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潜力。2022年继续对旅游企业品牌奖励、项目建设给予资金补助。与中国银联大连分公司合作,在重点景区、旅游消费集聚区、文化旅游街区,开展“百城百区”助企惠民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促进我市文化和旅游消费复苏,进一步激发消费市场活力。(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43.实施铁路航空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增值税优惠政策。2022 年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4.支持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政策,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5.给予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存在困难的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6.支持航空领域项目建设。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民航发展基金政策,支持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和安全能力建设,机场和空管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7.支持机场平稳运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市金融发展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及时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指导帮助企业享受政策措施;要落实工作台账制度,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有关责任单位要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必要的可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行业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做好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把握好政策的时度效,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知晓政策、了解政策、用好用足政策。 (三)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在按照统筹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优化完善疫情防控机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狠抓政策落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 附件:关于相关政策措施的说明 关于相关政策措施的说明 1. 第1条措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 第2、4条措施提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 第5条具体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执行。 4. 第12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是指:对上年度第三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1-5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人民银行自2022年起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季度余额环比增量(即本季度末比上季度末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对其当季余额增量为负的,后续季度补足后再计算增量。 5. 第18条措施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6. 第20条措施中提到的中小微企业适用范围是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最低折旧年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确定。 7. 第21条措施中提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适用范围是指: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制造业小微企业。 8. 第21条措施中提到的延缓缴纳税费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9. 第22条措施中提到的“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是指:人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为碳减排重点领域内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10. 第1、5、8、10、12、16条措施提到的小微企业和第7、11、16、29、35、41条措施所提的中小微企业是指:①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②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11. 国家、省有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各项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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