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政办电[2022]9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14
摘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全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制定以下有关政策措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市政办电〔2022〕9号            2022-05-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4日

吉林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全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制定以下有关政策措施。

  一、坚持不懈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于防疫和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1.对批零住餐企业及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的线上平台企业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费用,申请省专项资金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对冷链相关企业人员核酸检测的费用,申请省专项资金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新冠病毒防控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3.鼓励市产业引导基金根据已设立子基金投资方向,有针对性投向新冠疫苗、药品生产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按照新冠病毒防控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扶持方案研究我市项目申报工作,最大力度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同时,积极组织域内有关企业申报省科技创新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5.鼓励域内医药健康企业围绕疫情防控开展基础及应用研究,积极推动疫情防控相关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注册上市和投入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6.加强生产要素协调,全力保障重点涉及防疫物资规上企业稳定生产,协调解决企业人员返岗、产品外运、上游产品配套等困难与问题,为相关企业提供医疗卫生支撑,最大限度推动企业释放产能,满产达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

  7.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全力抓好疫情防控、环境消杀、人员管理,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应检尽检”,采取核酸检测与抗原检测相结合方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员工发放中药制剂,建立重点企业日调度机制,及时掌握企业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情况。(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加强各类风险隐患监测、排查和治理,着力保障交通、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网络、物业服务等有序运行。(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二、加大降本减负力度

  (四)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9.根据相关政策,市属国有企业对所属出租的房源进行统计调查,及时与符合要求的承租方签订减免协议,暂时参照《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吉财资〔2022〕234号)中具体措施进行落实。(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10.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租赁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一定额度房屋租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1.2022年因疫情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租金后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2.因减免租金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的,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减免租金部分视同利润加回。(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五)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13.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4.对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5.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六)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16.延长2022年3月份和4月份的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7.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继续强化金融支持

  (七)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

  18.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将更多信贷资源向复工复产重点领域及产业链上下游民营小微企业等倾斜,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确保普惠小微贷款余额保持较快增长。(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

  19.积极用好国家对地方法人银行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

  20.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不断增加首贷,平稳续贷,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占比。(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

  21.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督导机构优先给予受疫情影响企业金融支持,做到信贷额度优先安排、贷款申请优先审批、贷款资金优先发放。(责任单位: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

  22.引导农发行吉林市分行通过提供优惠利率的应急贷款、专项流动资金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

  (八)发挥金融援企机制作用。

  23.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规模,加强对企业融资支持,定期梳理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做好银企对接服务。通过“线上+线下”等形式,开展金融产品路演和宣介活动,编制推送信贷产品和服务手册,提升金融服务知晓度和覆盖面。(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

  (九)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24.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25.保持中小微企业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30%,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26.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市政数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

  27.对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合理调整其信用记录,对已报逾期记录及时变更。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相关信息主体的合理征信维权诉求,做到应改尽改、应调尽调,切实保障企业和居民的征信合法权益。严格审核接入机构工作流程合规性、相关证明材料完整性,防止非法“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问题发生。(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

  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十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8.支持企业稳定岗位,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责任单位:市社保局)

  (十二)封闭管理地区企业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

  29.对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施封闭管理的市级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的,在封闭管理期间可以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市税务局)

  (十三)零售、餐饮和旅游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30.对我市零售、餐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市税务局)

  (十四)实施培训补贴、创业扶持、工会经费返还等稳岗扩岗政策。

  31.指导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组织职工开展岗前、转岗、提升职业技能的培训,对企业开展的符合条件的技能培训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根据各企业特点和需要,设定培训工种,特别是针对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卫生辅助人员线上培训,为企业培养消毒员、防疫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等。(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

  3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可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间不再享受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3.按照《吉林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吉会财字〔2020〕7号)要求,全额返还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上缴的工会经费。(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十五)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34.依托“96885吉人在线”、吉林市公共就业服务网以及微信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服务,高效促进人岗匹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5.依托吉林市公共就业服务网,开设共享用工专区,发布企业共享用工信息和灵活就业人员信息,为供需双方搭建对接平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6.加强工会对劳动者的服务保障和关心关爱,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劳动用工政策咨询,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风险隐患,对县(市)区重点用工单位疫情后劳动用工、劳动关系状况进行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五、帮扶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十六)实施批零住餐行业纾困扶持措施。

  37.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因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引导各保险机构优先受理其业务,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做到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

  38.建立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清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七)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39.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暂退10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扶持政策,对新设立旅行社实施暂缓缴纳质保金政策,补足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缓解旅行社运营压力。(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

  40.积极征集文体和旅游企业资金需求,向金融机构推介并组织对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体育局、市文广旅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

  41.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体育局、市文广旅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

  42.引导银行机构对文体和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旅游饭店、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市体育局、市文广旅局)

  (十八)实施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43.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交通局)

  44.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交通局)

  45.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新能源汽车专项,待资金下达我市后,向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企业进行拨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局)

  46.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市交通局)

  (十九)加大外贸进出口企业纾困扶持力度。

  47.利用省下达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在当前疫情形势下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境外注册认证、产品国际推广和应对贸易摩擦等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8.提升金融服务外贸能力,鼓励外贸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开展保单融资业务,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强力支持,进一步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开发订单、存货等动产质押贷款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产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

  49.推广扩大外汇避险的普及面,在银行考核评比中引入激励机制,激励银行加强对企业的外汇避险服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

  50.鼓励保险公司积极与上级公司沟通协调,扩大保险保障范围,优化保险服务。(责任单位: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

  51.提高出口退税效率,精简申报资料和办理流程。(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2.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订单,利用省下达专项资金,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的国际物流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相关要求

  对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要全面贯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强化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帮助市场主体解决复工复产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政策直达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要建立政策动态更新机制,并根据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优化助企纾困相关政策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具体领域政策措施,按程序审定并组织实施。

  以上政策措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政策措施有效期暂定至2022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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