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发[1991]065号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1-03-01
摘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偷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的滞纳金。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陕税发[1991]065号       1991-03-01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201号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省情况制定了印花税违章处理办法,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理办法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通知精神和《印花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着有利于印花税的征收、检查、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对纳税票证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税票的违法行为,由税务专管员检查核实,写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基层税务征收单位,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偷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的滞纳金。

  2、根据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和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条例》第十六条(一)款规定按情节轻重、数额大小可处以按应补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即印花税票未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并未按规定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的违法行为,由税务专管员查证核实,写出书面意见报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可以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已贴的印花税税票重用的,由当地征收单位派人调查核实后,以书面报县(市)税务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三条三款规定,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印花税税票重用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按照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款,对纳税义务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伪造印花税票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发现由当地税务征收单位调查核实后,上报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市、县、级税务局接到报告后,应派员调查、核实,然后将全部案情和证据整理移交同级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从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0]20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税务局

1991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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