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商资字[2024]16号 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2-07
摘要:本办法所称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 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 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 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

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商资字[2024]16号                   2024-2-7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促进我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要求,省商务厅制定了《青海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青海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办法(试行)》.pdf

青海省商务厅

2024年2月7日

青海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享受国家相关支持 政策,进一步引导外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和鼓励外商投资科技创新领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 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 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 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 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研发部门。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注册满1年以上。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 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三)研发中心应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在职全时研发人员 人数不低于10人,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在职研发人员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四)年度科研经费投入原则上不少于200万元。

  第四条 申请资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复印件;

  (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和清单;

  (五)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六)研发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学历、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七)认定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有资料一式两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五条 审核程序

  (一)申报。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

  (二)审核。省商务厅受理后,对拟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开 展申请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在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表上出具审核 意见。如有必要,由省商务厅牵头邀请省直有关部门或者第三方

  机构开展现场审核。

  (三)公布。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省商务厅在本 级门户网站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出具书面文件 通知研发中心。对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省商务厅根据

  审核意见,出具书面告知书。

  第六条 支持政策

  (一)首次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享受青海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资领域项目支持政策。

  (二)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并且满足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七条资格管理

  (一)外资研发中心的申报时间以每年申报通知时间为准。 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0天内,申请单位 可按照本办法提出复审,审核合格后继续获得外资研发中心资格,并享受相关政策。

  (二)认定有效期内,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 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

  (三)省商务厅在审核认定外资研发中心的过程中,认为必 要时,可到申请单位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企业报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申请单位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 假、违法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说明情况 的, 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通过认定的,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五)研发中心每年应将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进展及经营活动情况于3月31日前上报认定机关。

  (六)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1日。

  税 屋附件: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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