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汇编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1-08
摘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汇编

  目  录

  1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2 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5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6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7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8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9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10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企业所得税

  11 个人或个体户取得“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 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印花税

  14 农、林、牧、渔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 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和业务范围

  16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概念

  17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

  18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法律规定

  19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纳税制度要求

  20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核算制度要求

  税 屋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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