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2008]220号 北京地税局转发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纳税人取得的广告代理业务收入,在减除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时,应以取得的注明广告发布费的合法发票为减除凭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8]220号             2008-9-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中的广告发布单位系指各类媒体、载体(包括互联网)。

  二、对广告发布单位取得的广告发布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应单独核算。

  四、纳税人取得的广告代理业务收入,在减除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时,应以取得的注明广告发布费的合法发票为减除凭证。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