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标准(试行)》的公告 经研究决定,现对《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标准(试行)》(沈国税发[2006]37号)予以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28日 关于废止《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标准(试行)》公告的解读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废止<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标准(试行)>的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文件废止的背景 为全面提升全系统依法治税水平,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根据市局相关决定,于2006年制订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标准(试行)》,并于同年4月1日在全市国税系统推行。自实施以来,该规范性文件对落实依法行政,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约束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税收法制的不断完善,该文件制订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已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修改,致使该规范性文件与原依据文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脱节,不能更好的发挥其规范和指导性的作用。因此,经市局研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标准(试行)》(沈国税发[2006]37号)全文予以废止。 二、文件废止后的后续衔接 目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正在研究制订全省国税系统新的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标准。在新标准未正式实施生效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税收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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