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使用的房产怎么缴纳房产税?

来源:正和税参 作者:徐海宾 人气: 时间:2019-04-02
摘要: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经常有朋友问我,我们单位的办公室是无偿使用的,怎么缴纳房产税?

  下面我们就聊聊无偿使用办公室怎么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注意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例1:某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一家大型企业,并将政府办公楼的其中一层交由该企业无偿使用,房产税如何缴纳呢?

  地方政府的办公楼属于免税单位的房产,而企业属于纳税单位,根据上述规定,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即该企业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例2:某企业拥有房屋2栋,一处自用,一处无偿提供给公安办公使用,自用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无偿提供给公安办公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呢?

  公安部门属于免税单位,对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以及如何缴纳,目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也不一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第三条:“三、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因此,对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在实践中,大多数税务部门都要求,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幼儿园无阻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并未对企业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做出要求,也就是说,民办学校自用的房屋和土地的,无论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均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如果房屋的产权人已经缴纳房产税情况的,无偿使用人可凭产权人缴纳房产税的完税凭证,不再重复缴纳房产税。但对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应税单位的房地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至于房产税能否享受免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关于免税单位使用应税单位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的问题,只规定了“共同使用”的情形需要双方分别征税或免税,但对免税单位单独使用应税单位房屋是否免税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各地执行时,可能存在不同的政策口径,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明确规定: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土地用于自身办公、业务和居住,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应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2022.06.09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