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5]4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21
摘要: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有效利用税收征管资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5]45号         2005-04-21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有效利用税收征管资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省局正在开发"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系统安装运行前,各地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对2003年至今的各类纸质征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为系统上线后的补录工作做好准备。《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办法》的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

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有效利用税收征管资料和税收征管数据,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法律救济等征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存在的有关报表、凭证、单据、文书、账册、票证、文件、证明等资料和记载的数据。

  第三条 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的管理工作包括:税收征管资料和数据的收集、录入、审核、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等内容。

  第四条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范、真实完整、科学实用、信息共享的原则,逐步实现税收征管资料的电子化,税收征管数据的标准化,征管档案管理的专业化。

  第五条 税收征管资料按照存在形式分为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按照管理部门可以分为征收类资料、管理类资料、稽查类资料、计统类资料、综合治税类资料等;按照业务类别分为:税务登记类、发票管理类、纳税申报类、征收会统类、税务检查类、税收保全执行类、受理审批类、企业财会类、税源监控类、法律救济类等。

  第二章 资料、数据的收集和录入

  第六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由各级地税机关根据管理职责和业务环节分工负责。征收类资料由征收部门负责收集;管理类资料由管理部门负责收集;稽查类资料由稽查部门负责收集;计统类资料由计统部门负责收集;综合治税类资料由综合治税部门负责收集;法律救济类信息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收集。

  第七条 税收征管资料收集的内容包括:

  征收部门负责收集纳税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信息和相关鉴定(认定)许可信息、纳税申报信息、代扣代缴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发票发售(开具)缴销信息以及涉税受理回复等信息;

  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户籍管理信息、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动态监控信息、发票使用管理信息、申报征收监控信息、减免税信息、审批审核信息、税源监控信息、日常检查信息、纳税评估信息、税款核定信息以及其他管理信息;

  稽查部门负责收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中所涉及的各种文书、证据等信息;

  计统部门负责收集税款征收、入库信息,减免、提退、欠税信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银行对帐单等信息、税收票证使用管理信息以及税收分析预测等信息;

  综合治税部门负责收集来自地税机关外部的综合治税类信息。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收集税务行政复议等方面信息。

  第八条 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的收集要实行全面收集和即时收集相结合、日常收集与专项收集相结合、纸质资料收集与电子资料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同一税收征管资料,只有电子资料而没有纸质资料的,收集中要定期补齐纸质资料,税收会计电子数据应每半年或每年打印纸质档案保存。只有纸质资料而没有电子资料的,要按照"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对需要录入电子档案系统的数据,按照分工由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审核后负责录入。

  第十条 征管数据的收集录入要准确、完整、及时。凡办理或处理的涉税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应按规定的时限录入;凡办理或处理的涉税事项没有时限要求的,应随时办结随时录入;数据较多、录入工作量较大的,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进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的征管数据包括: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纳税人的申报征收信息(含减免欠税和税额核定信息)、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含综合治税信息、发票信息、纳税评估信息)、纳税人的税务稽查信息以及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信息等。

  第三章 资料、数据的审核和整理

  第十二条 税收征管资料收集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和整理,审核整理的重点是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审核按工作程序分为录入前对纸质资料的审核和录入或接受传输后对电子资料的审核,按工作职责分为录入岗位审核和档案管理岗位审核。

  第十四条 征收、管理、稽查、计统、综合治税部门的相关岗位人员应对收集的各种征管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和数据,按不同要求进行认真审核。

  征收部门根据受理的涉税事项,重点负责审核资料报送时限是否符合规定,申请、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表、证、单、书使用格式是否正确,表中应填项目是否完整等情况;

  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调查事项,重点负责审核纳税人申报信息、减免缓抵信息、登记管理信息、发票使用信息、财务核算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稽查部门重点负责审核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传递的资料是否及时齐全,数据是否完整准确;

  计统部门重点负责审核税款征收、入库、减免、提退各项数据是否准确,会计核算和统计口径是否正确,税收票证使用管理是否合法、规范,税收会统分析是否真实、全面;

  综合治税部门重点负责审核收集的外部综合治税信息是否全面、完整、所提供的数据是否真实、有用。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法律救济类信息的审查核实,包括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全面性等情况的审核。

  第十五条 税收征管资料除了录入过程的审核外,应坚持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审核,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审核,定期审核与交互审核等方式,确保征管数据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十六条 同一征管资料既有电子资料又有纸质资料的,电子资料应与纸质资料进行认真核对,电子资料的数据必须与纸质资料的数据一致。

  第十七条 各资料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的指标口径、代码体系、数据格式,规范数据的收集和存储;除比对数据、复查数据外,应尽量减少重复收集;要定期清理垃圾数据,对未按规定标准录入和传输的错误数据应严格监控。

  第四章 电子、纸质档案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建立综合数据管理平台,按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将分散信息集中存储管理,实现对纳税人有关涉税信息的统一展示和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 电子资料实行"一户式"档案管理方式,以"税务代码"为基本识别码,将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电子目录要求分业务类别存储;纸质资料按资料管理部门实行分户或分类归档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条 归档资料必须是税收征、管、查、计统、综合治税等部门办理完毕后的正式资料。资料应文字清楚、内容完整、手续齐全。资料格式原则上以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表、证、单、书式样及规格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电子资料要做好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工作,在各类征管软件中已经存储的资料,不必单独备份,可以通过计算机办理移交手续,将已录入的电子数据以及计算机自动生成的电子数据直接导入"一户式"电子档案库;未在征管软件中存储的电子资料则要在导入数据后单独备份。

  第二十二条 电子档案管理应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实施操作的人员、时间、工作范围和权限等内容,保证电子档案的产生、处理过程规范、统一、安全。

  第二十三条 对纸质资料要按照税收征管资料统一的分类、统一的内容、统一的顺序进行归档,并按要求填写案卷目录。

  案卷封面包括目录号、档案号、分册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保管期限、形成年限、形成单位等内容;

  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资料名称、页号、备注等内容;

  征管资料归档时,应按税收征管环节、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第二十四条 归档资料应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内容移交,移交时双方要填写《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册》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纸质、电子归档资料的分类、编号、装订、装盒、存放、保管期限等,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及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档案资料保存期满后,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编制销毁档案清册,实行监销制。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对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应及时进行电子化处理,以实现信息共享;信息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级各部门的管理需要设定电子档案的查询条 件,并按规定职权和工作需要对每个工作人员的权限进行维护,确保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

  第二十七条 征管资料调阅、复制、移送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并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第五章 管理职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局机关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指标体系的建立,表证单书的规范,"一户式"电子档案信息系统的开发管理;市局机关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建立征管资料和数据管理考核奖惩机制,结合征管责任制,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县(市、区)局主要负责对基层征管资料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征收、管理、稽查、计统及综合治税部门具体负责征管资料和数据的收集、录入、审核、归档工作,应对整个过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保证"一户式"电子档案的质量。

  第三十条 为了加强征管档案资料的专业管理,提高资料和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及时性,避免错误信息造成的数据失真,征收、管理、稽查、计统及综合治税部门应设立兼职或专职档案管理员,专职负责征管资料的复核、归档和电子数据的维护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征管资料,应要求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补正或补录。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各环节要加强协调配合。需要移交传递的要及时移交传递,需要维护的信息资料要及时维护。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局机关的,原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将纳税人的纸质征管资料档案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移交,信息管理部门应及时作变更维护。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未正式实施前,所有按征管档案资料管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涉税文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及受理、审批的地税机关和经办人必须签字、盖章,并以纸质形式保存。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省局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另行做出规定。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发生下述行为,上级机关可根据危害程度、过错大小、情节轻重等,追究相应责任。

  (一)收集录入税收征管资料不及时的;

  (二)录入税收征管资料不规范、数据差错率高的;

  (三)隐匿税收征管资料、不完整移送的;

  (四)不认真审核把关造成数据严重失真的;

  (五)因过失造成征管资料信息系统运行障碍或数据丢失的;

  (六)保管不善,造成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毁坏、遗失的;

  (七)擅自销毁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

  (八)未按规定保密的;

  (九)利用税收征管资料和数据谋求私利的;

  (十)其他过错行为。

  对有意破坏、恶意攻击征管资料信息系统,造成较大损失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税款委托代征和其它地方规费的代收代缴资料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各市地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程。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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