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401号提案的答复 刘兴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提案”的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是宝贵的社会财富,也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好各类人力资源,释放更多“人口红利”,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我们将充分吸收您提出的建议,主动发挥部门职能,为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应对人口老龄化作出积极努力。 一、关于对“完善政策法规和社会保障”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出台老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政策法规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发展银发经济”。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安排,积极参与相关政策文件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同时,根据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完善,研究促进老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方面的政策,促进老龄人发挥作用。 (二)关于针对老年人在工作时间突发情况工伤保险保障方面。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在从业期间提供了一定的工伤保障。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中明确“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一规定保障了符合上述情形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目前我市也按照这一规定执行。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工伤保险工作,落实人社部门法定职责,并借鉴其他省市经验,鼓励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商业保险合同,形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优势互补的制度体系,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关于倡导老年人弹性工作制度和吸纳老龄人就业政策优惠方面。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应当按劳务关系对待,不在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下一步,我们将在法律法规允许范畴内,鼓励和引导企业在保证工作效率和企业利益前提下,针对包括老龄人在内的劳动者,采取合理的工作模式,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二、关于对“营造社会环境,形成良好氛围”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方面。近年来,我们结合“七五”普法工作安排,开展了多载体多形式的普法宣传,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消除就业歧视,平等用工。今年,我们将以“八五”普法开局之年为契机,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树立市场调节、自主择业的就业观念,消除就业歧视,促进高质量就业。同时,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一周年为契机,针对招用老龄劳动者较为普遍的建筑施工、家政服务、保安勤杂等行业的用工单位,继续加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贯彻力度,宣讲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关于帮助老龄人提高就业能力方面。目前,我市实施普惠性的补贴职业培训政策,鼓励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升技能水平,促进和稳定就业,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培训补贴。对于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各类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三、关于对“畅通就业渠道,实现老年人就业价值”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搭建老龄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方面。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相关规定,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老龄人暂未纳入其中。目前,我市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也依照上述文件确定。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可到常住地、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下一步,我们将与人社部积极沟通,建议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并根据人社部安排,鼓励社会机构和组织参与老年人的人力资源对接,为老年人再就业提供服务。 (二)关于鼓励延长专业技术领域突出人才工作年限方面。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目前,国家人社部正在积极研究延迟退休政策,该政策出台后将为开发老龄人力资源提供有力依据,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结构变化等问题。我们将根据国家部署,结合天津实际,做好相应工作,为老龄人就业提供帮助。 (三)关于鼓励老年人自主创业方面。目前,人社部和各省市在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方面的主要支持群体为高校毕业生和其他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暂无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创业的支持政策。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及时研究相应政策,鼓励有能力的老年人自主创业。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热枕希望今后能一如既往地支持,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共同为服务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作出努力。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9日 工作人员:何洪 联系电话:83218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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