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8]06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复利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3-14
摘要:因此,中国投资银行湖南省分行对不能按时收回的应收利息,按与贷款本金户相同的利率计算的复利,无论在什么科目核算,都应遵守应收利息核算年限的规定,逾期放款未满2年的应收利息及其复利应一并缴纳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复利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1998]067号           1998-3-14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复利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直税发[1998]1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商字[1997]51号)的规定:逾期放款未满2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因此,中国投资银行湖南省分行对不能按时收回的应收利息,按与贷款本金户相同的利率计算的复利,无论在什么科目核算,都应遵守应收利息核算年限的规定,逾期放款未满2年的应收利息及其复利应一并缴纳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1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