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字[2022]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1-18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政字〔2022〕4号            2022-01-18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

  (一)强化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将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制定经济增长目标的基准,强化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刚性约束。构建以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导向的经济增长方式,推动财政、金融、产业、消费、投资、外贸等政策聚焦就业综合发力。发挥经济功能区吸纳就业作用,打造区域就业新增长极。优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和理赔条件,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度降低保险费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强产业拉动就业能力。实施重点产业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给予带动就业作用大的企业和项目政策扶持。实施“工赋青岛”专项行动计划,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宽农业就业空间。争创全国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完善民营经济支持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在稳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营经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助推企业发展扩大就业

  (三)减轻企业用工负担。调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照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月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费金额;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自用职工纳入补贴范围。不再实施吸纳就业岗位补贴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施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发展人才集聚片区,加大人才住房有效供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健全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加强共享用工、校企合作、见习实习等服务指导。在全国布局设立劳务合作基地(站),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开展跨区域劳务合作,可根据服务绩效给予奖补。培育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按规定给予正向激励。把就业贡献度、用工规范度、安置残疾人就业等作为涉企评选表彰重要参考,对就业与社会保障表现突出的民营企业给予表扬激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重点群体就业支持

  (五)促进高校毕业生来青聚青。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应届毕业生力度,国有企业新增岗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50%。落实“三支一扶”计划、教师特岗计划等基层项目,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组织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活动,开展大学生职业能力测评和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服务,纳入市与区(市)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扶持范围。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住房补贴、就业补贴等政策,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政策到期后不再受理新增申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困难人员就业帮扶。畅通线上线下失业登记渠道,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即时援助制度,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拓宽脱贫人口就业空间,挖掘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工潜力,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等群体。优化东西部劳务协作帮扶方式,吸引更多劳动力来青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其他重点群体就业。畅通农民工就业渠道,强化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工资支付保障。加强退役军人就业扶持,使用专项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提供帮扶。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大扶持辅助性就业、集中就业和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居家就业。保障妇女公平就业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残联、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激发创业带动就业活力

  (八)强化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的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探索实施创业券,出台新一轮创业培训政策,培育创业师资队伍,开发特色实训项目,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创业路演、法律援助等服务。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培育“海鸥行动”,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时尚设计、电子竞技等新兴产业创业扶持力度。统筹实施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对首次创办、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实体,分别按照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6000元、小微企业1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补贴;对带动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按每个岗位 2000 元标准增加补贴额度,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创业城市建设。健全创业城市推进保障机制,加强创业总部公共就业创业能力建设,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房租减免、市场化运营等方式发挥创业总部在创业城市建设中的资源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创业一件事、一个场景”建设,开办“创业第一课”,深化创业型城区、街道、社区创建,开展创业知识竞赛、创业训练营、投融资对接、创业实训等活动。举办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赢在中国·创在青岛”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获奖落地项目经市创业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开展创业明星、返乡创业带头人等典型评选,按每人最高1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以上项目所需资金按举办主体从市、区(市)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创业孵化能力。优化创业孵化补贴政策,将向应届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免费提供一定场地作为补贴申领条件;将场地保障、孵化成功、助推上市等作为孵化绩效核定依据。提升政府主导创建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管理运营水平,强化扶持政策效能,支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做好创业孵化载体专业化运营、绩效核定和日常服务等工作。推进创业孵化载体标准化建设,对经市创业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达标的市级载体,根据孵化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对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返乡入乡创业。引导返乡入乡在乡人员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一批县域返乡入乡创业园等服务平台,落实财政税费、金融保险、用地保障等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青岛银保监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就业专项行动计划

  (十二)实施技能人才培育提升行动计划。加大人工智能、现代海洋、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各类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农民田间学校等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设立职工培训中心。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整合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资金直补企业力度。完善新型学徒制培训政策,将工程技术岗位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政策。支持创建省级以上技能竞赛集训基地、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载体,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等辐射带动作用,根据绩效给予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培育专业化、数字化人力资源市场,支持创建全市人力资源互联中心,赋能升级海洋人才市场。出台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上市培育、领军扶持、重点引进、强基激励计划,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培育,强化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构建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围绕服务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开展诚信经营和突出贡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选,从就业创业资金中给予一定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施家庭服务业“领跑者”行动计划。推进家庭服务品牌化、规范化发展,扩大家庭服务产品有效供给。统筹全市政策资源,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培训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价制度。支持培育品牌化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和护理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面向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照护服务、病患陪护、婴幼儿照护等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给予培训补贴。提升家庭服务云平台绩效,根据运营效果给予补助。推进家政领域信用建设,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开展职业经理人培训。以上项目所需资金按举办主体从市、区(市)就业创业资金统筹安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就业优先保障举措

  (十五)强化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就业情况汇报、开展调查研究机制。强化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推出就业优先政策措施,区(市)政府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就业工作情况。(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服务供给。健全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12333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政策宣传咨询、回访调查、权益维护等服务效能,由就业创业资金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就业人才服务专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风险防控。将防范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列入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加强产能调整、专项治理等对就业影响和失业风险评估。指导企业规范裁员行为,对单个企业1个月内裁员100人及以上的,区(市)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督导激励。建立就业督导、约谈制度,推动解决就业领域重要问题。加强就业创业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建立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按规定开展就业创业工作表彰表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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