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4]7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5-13
摘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同时,依据实际扣缴“三税”税额和扣缴税款所在地适用税率,就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鲁地税函[2004]79号         2004-05-13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同时,依据实际扣缴“三税”税额和扣缴税款所在地适用税率,就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教育费附加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比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情况办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国税函[2004]420号         2004-0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国办函[2004]23号         2004-02-27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