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字[2010]1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0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以及第二条“……(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的规定精神,农民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仍然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性质,在此范围内,不征收契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字[2010]111号     2010-08-05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民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防地税报[2010]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以及第二条“……(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的规定精神,农民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仍然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性质,在此范围内,不征收契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