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21-04-21
摘要:为确保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上海税务特意整理了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步骤说明。

  会计小王:申税小微,我们企业是外省市在沪二级分支机构,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申税小微:为确保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特意整理了这篇文章,来一起看看吧!

  一、汇算清缴对象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称“57号公告”)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其中,属于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以及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的等可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除外。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申报程序

  (一)准备阶段

  应参与分摊税额的外省市在沪二级分支机构纳税人,应提醒总机构尽快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并提供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表A109010)。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应上报总机构,并将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二)申报阶段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推荐通过电子申报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01、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按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配税额填报并发送,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正常申报。纳税人应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02、如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通过eTax@SH3办理更正申报。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未扣款前发现申报错误的,可通过eTax@SH3自行作废原错误申报,并重新正确申报;扣款成功后发现申报错误的,可通过eTax@SH3进行更正申报(点击菜单-文件-更正申报填写)。

  03、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软件操作问题,可联系电子申报服务商。

  04、纳税人无法通过网上申报的,可从上海税务网站下载“eTax SH 3 Windows版(介质版)(非电子申报企业使用)”,导出申报文件后至主管税务所办理申报。

  (三)结清税款阶段

  01、纳税人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及时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0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03、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应报送的资料

  1. 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报送加盖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

  四、注意事项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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