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2014-07-28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政策,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要求,现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时,按以下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综合申报表。其中,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的居民企业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减免性质代码为0303001;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减免性质代码为0303002.实行核定定率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在月(季)度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减免性质代码为0303003;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减免性质代码为0303004;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在月(季)度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减免性质代码为0303005。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7.rar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填报说明 7.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有关问题公告的政策解读 税屋提示——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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