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6-06-08
摘要:由此可见,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非依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失效不影响财税[2007]92号文的效力。

五、法律分析

综合各地的调研情况,我们认为,在财税[2007]92号文并未被明文废止以前(即2016年5月1日以前),处理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应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能简单的依靠对法律文件的主观判断,而做出行政行为,导致各地执法不一,破坏税法的公平性。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分析如下:

(一)财税[2008]1号文的施行不影响财税[2007]92号文的效力

财税[2008]1号文的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中未列举财税[2007]92号文,因此财税[2008]1号文的施行不影响财税[2007]92号文的效力。财税[2008]1号进行正列举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仅仅是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国务院新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而财税[2007]92号文列举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系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后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未被明文废止,因此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继续有效。

(二)《企业所得税法》在财税[2007]92号之前公布,财税[2007]92号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

财税[2007]92号文于2007年6月15日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于2007年3月6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时间的先后顺序上,可以得出财税[2007]92号文出台于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后,其立法宗旨及具体的文件规定必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另外,财税[2007]92号文一开始就明确了政策出台背景:“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可见,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非依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失效不影响财税[2007]92号文的效力。

(三)财税[2016]52号文施行以前,财税[2007]92号文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所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并未失效。

财税[2016]52号文第十二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由此可见,财税[2007]92号文的失效日期为2016年5月1日。

综上所述,财税[2007]92号文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失效,在此之前,企业因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并无问题。

小结:

在本案中,稽查局与A公司发生争议的根源在于对法律文件失效节点的认识。我们认为,法律文件失效的原因有四个:

第一,有固定施行期限的法律文件,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被权力机关明确废止;

第三,新法代替旧法,旧法自动失效;

第四,新法颁布之时,明确旧法失效。显然,财税[2007]92号文的失效属于第四种情形,即新法颁布之时,明确旧法失效。

那么,2016年5月1日以后,企业因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还免征企业所得税吗?目前来看,在财税[2007]92号文失效后,暂无明确的法律文件予以明确,但也应注意到,《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是专门针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从国家对弱势群体积极保护的立法目的来看,相信还会有法律文件陆续出台,以给予安置残疾人企业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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