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规[202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30
摘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统筹地区应按规定同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不再统一公布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一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桂人社规[2020]3号     2020-4-30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发放。

  (二)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

  我区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统筹地区应按规定同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不再统一公布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一致。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问:文件出台的背景?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并研究出台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办法。根据人社部发〔2017〕71号文件的要求,我区结合实际,分步实施。2018年我区失业保险金实施全区统一标准并提高到我区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的80%以上,并提出“我区将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我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平稳,能有效保障国家及自治区失业保险领域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为了减轻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区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结合我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5月1日起将我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

  问: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计算?

  答: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1.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发放。2.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问: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实施哪种调整机制?

  答:我区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统筹地区按规定同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不须统一公布失业保险金标准。实施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简化了经办程序,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及时调整实施。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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