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毕发[2022]20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29
摘要: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2〕20号        2022-06-2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团体、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经济联合社、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是指2022年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本市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2022年12月31日前与毕业生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时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2.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申请时毕业生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至少1个月;

  3.未被列入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每招用1名毕业生补助15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四)资金来源

  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五)资金使用

  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安排。

  (六)其他说明

  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影响申请或享受本市制定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已通过招用毕业生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不得再通过该毕业生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

  享受社会保险缓缴的企业在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时,不受第2个申请条件影响,享受社会保险缓缴政策期满后应及时补缴。

  二、申请和审批

  (一)用人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于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次月起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向注册或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不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注册(登记)或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通过行业代办参保的用人单位可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申请信息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并及时告知用人单位;申请信息不完整或有误的,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应补正的内容。

  (三)审核合格的,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月20日前汇总生成一次性扩岗补助用款计划,并入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并报市财政局。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次月接到市财政局拨付的补助资金后,将资金拨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补助资金后,应于当月中旬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三、监督和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的补助申请受理、审核、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督检查。

  (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大数据比对、按比例抽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监管核查,开展实地核实。

  (三)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应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核查工作。用人单位或毕业生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记入用人单位及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其他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申请有效期截至2023年2月1日。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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