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民营企业纳税筹划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精神体现在: 四个统一、两个过渡 ,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


  收入的纳税筹划。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三种类型:现销方式、赊销方式和预收贷款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纳税筹划,推迟收入的确认,使当年的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 例如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来说,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延迟到第二年确认。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可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也可以把销售确认的时间推迟几天。因此,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民营企业应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在所得税的减免期也要考虑提前确认的必要性。如民营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正常的纳税期,民营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均匀计入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推迟税款的缴纳,以获得时间价值;如果在免税期,应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正常纳税期后为此缴纳税款。


  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主要运用在会计核算中。存货的计价分为存货取得的计价、存货发出的计价和存货结存的计价。不同环节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与纳税筹划关系较大的是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依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根据存货计价方法的相关规定,存货发出和领用的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再允许使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受供求等多种因素影响而不断变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及当期应缴税款的多少是不同的,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
  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征收。在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考虑以下因素:(1)市场物价变化因素。自2007年1月1日起将不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当物价持续上涨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加权平均法对发出的材料、商品等按存货中加权后的平均价格进行核算,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相应期末结存存货成本较低,这样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有利。因为采用此方法,期末存货成本较低,而销货成本较高,同样可以将利润递延至以后年度,达到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2)企业税负期。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在物价上涨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核算,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使当期成本摊入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民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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