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上,有一个原则,叫纳税必要资金原则,说白了,就是国家要让人交税,就得要考虑人家有没有钱交,就是有没有必要的资金交。要是没钱,那你让人交,也白搭,因为没有钱啊,交个蛋啊? 所以,在税收设计时,就会考虑到,这个时点让你交,你这个时点究竟有没有钱。 而什么时点让你交,其实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这个时点,纳税义务发生了,所以你就要交税了。 而在增值税上,同样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增值税上这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没有考虑到这个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呢? 我们先看看啊,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直接收款方式的,不管货有没有发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就纳税义务发生。 这时候,我们分析一下,很明显,你收到钱了,或者你有权去收钱,很明显你这就是有钱了嘛,这时候,就是有了纳税必要资金,因此纳税义务发生了。 从这里,我们可以分析到,问题的关键,是你收到钱,或者你有权找下家要钱,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就产生纳税义务了。 但我们接着再细化分析下增值税其他销售方式下的纳税义务,有没有考虑必要资金原则呢? (一)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这一条是规定办好托收手续纳税义务就发生,但实际上你办好托收手续,并不代表你就有权找下家要钱,或者你收到钱了。很明显,这一条并没有更深入考虑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合同约定收款日期,这时候,很明显你是有权找下家要钱了;但对于无约定下,货物发生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并不完全符合纳税必要资金原则了。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货物发出,并不代表就有权收取货款。 (三)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这里采取预收款方式,说白了就是提前收款了,如果按纳税必要资金原则,那肯定已经有了必要资金,但另一方面,要考量到由于货物没有发生,这交易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施,于是退一步,规定是在货物发生产生纳税义务;同样的,对于工期比较长的货物,因为企业已经开始收款后生产,一定意义上,已经开为从事这项交易了,所以这时候,就按照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即有钱时产生纳税义务。 (四)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这里收到代销清单,实际上就是代销单位已经把代销的贷销售出去了,这时候,同样的,上家有权找下家要钱了,所以这里实质上同样也是考虑了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总结:税收条款,很多时候,都是蕴含着法理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在法律条款中不断体现,这也是法理为什么重要的原因。理解了基本原则,自然也就能理解法律条款,甚至能确定法律条款究竟合不合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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