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5]4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23
摘要:企业实际支付给商品销售(分销)企业的销售返利,有明确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金额或比例,且从接受返利的企业取得标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发票的,可以税前扣除。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5]41号        2005-3-23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企业年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促销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企业发生的售后回购业务,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买商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2、企业实际支付给商品销售(分销)企业的销售返利,有明确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金额或比例,且从接受返利的企业取得标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发票的,可以税前扣除。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实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现享受减免税的所得时,应以减免税所得后实现的应缴所得税,确定抵免基数和计算新增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发放给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1997]108号)的规定,企业按照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五、关于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1、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按每吨8.5元提取的维简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提取维简费企业的井下固定资产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使用已税前扣除的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2、煤炭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浮动范围内,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使用已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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