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7]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7-10-11
摘要: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7]110号             2017-10-1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精神,切实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地沟油”治理工作

  “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以下简称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要求,以原料来源控制和油脂加工监管为重点,从严监管执法,加强源头治理,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合力推动非食品原料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把非食品原料处置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范畴,将“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力争取得新突破和新成效。(各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非食品原料,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有条件的单位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处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由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企业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对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要在符合防疫条件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或者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并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专用回收容器,建立处置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产生的废弃油脂依法进行处置,并记录数量及去向。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内的食用油经营者应把好食用油进货关,查验食用油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进货渠道合法、质量合格。提倡有条件的餐饮单位采购非散装油。(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培育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

  落实《浙江省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行动计划》,加快杭州、宁波、嘉兴、绍兴、金华、衢州等国家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建设,大力推进首批省级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积极开展第二批省级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试点工作,推动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非食品原料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负责)引导非食品原料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应享尽享。调整完善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负责)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省农业厅、省建设厅负责)

  四、加快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细化完善非食品原料处理办法,指导各市、县(市、区)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处置行为,防止环境污染。(省农业厅、省环保厅负责)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非食品原料流向,试点在居民家庭厨房开展厨余垃圾粉碎处理。(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建设厅负责)抓紧研究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配合国家相关部委加快制定“地沟油”的科学鉴定方法。(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围绕“地沟油”无害化处理问题和需求,组织技术专家研究设计科学解决资源化利用的一揽子技术方案。围绕“地沟油”科学鉴定标准缺失问题,积极组织开展常规理化检测、色谱检测、光谱检测等技术研究。(省科技厅负责)合理布局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通过安排相关资金等措施,促进非食品原料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对企业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沼气、电能、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产品的行为,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产品价格补贴,推动非食品原料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非食品原料回收运输予以支持。(各市政府负责)

  五、强化监督管理责任

  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小餐饮、小作坊等的巡查力度,加强对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负责)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品牌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对监管部门认定的制假售假网站依法进行处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食品原料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非食品原料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信息以及非食品原料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制定非食品原料收运、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非食品原料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非食品原料正常收运和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常态化,采取多种措施依法惩治违法使用餐厨垃圾制造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非食品原料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各市政府负责)强化对食用油的抽检力度,规范做好抽检后处理工作,依法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注重证据收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上游环节违法违规线索的,要追根溯源。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加大对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食安办负责)

  六、落实市县两级属地管理责任

  各地要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对餐饮行业的宣传培训,落实各方面责任和各项政策措施,鼓励本区域有资质的企业参与“地沟油”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非食品原料处理负总责。(各市政府负责)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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