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系统行政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5]118号 2005-11-1 各市州、林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领导重视,严格执行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肃认真、扎实有效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自2006年1月1日起,“两费”使用财政票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领会《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工作计划和措施,统筹安排计统、票证中心、大厅、纳税人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责任到人。 二、票据的管理与使用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在《税收票证用存报表》中增设“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7.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8.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9.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原“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顺延为”10“,原”7“其他各种票证”顺延为“11”。其他各种票证,反映财政票据的用存情况,按年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 (二)我省使用的财政票据,均为平推式机打票和手工式填开票两种。 (三)财政票据的种类、填写、各联次及用途、“两费”的缴退库和会统核算,务必严格执行《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三、票据的计划编制和费用结算 (一)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市州、林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向省局计划统计处报送下年度财政票据需用计划(具体格式详见《通知》附件一)。 (二)财政票据印制和发运的费用,由省局统一支付。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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