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李霄羽 人气: 时间:2023-02-24
摘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俗称“三代”税款。实务中,有很多企业对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并不正确,存在着一定的税收风险。现对企业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俗称“三代”税款。实务中,有很多企业对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并不正确,存在着一定的税收风险。现对企业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对“销售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的解释为“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其中,“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企业“三代”税款应属于“销售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行为,因此,企业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以下简称财行〔2019〕11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从财行〔2019〕11号文件规定可知,企业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而从财行〔2019〕11号文件规定可知,企业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已经符合了前两个条件。因此,企业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是否征免企业所得税,关键在于第三个条件,即,如果企业对“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那么,“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就应当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应注意一个问题:企业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既使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而把它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对于这种处理方式,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倘若,把“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那么,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企业从事“三代”税款工作的职工,从“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中取得的奖金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倘若,非从事“三代”税款工作的职工,从“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中取得的奖金或补贴,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企业取得“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是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因此,企业取得“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处理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