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来源:税屋 作者:js_dal 毒砂 人气: 时间:2010-09-24
摘要:谁动了我的 物品 -也谈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和 旧货 从小读圣人的书,都知道 万般皆下品,只有读书高 ,看了了兄的 旧货,你为什么如此闹心 后,才知道时至今日,卖个破烂也是颇受国家关注的事情。于是乎查阅了与此有关的新文件...

谁动了我的“物品”-也谈“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从小读圣人的书,都知道“万般皆下品,只有读书高”,看了了兄的“旧货,你为什么如此闹心”后,才知道时至今日,卖个破烂也是颇受国家关注的事情。于是乎查阅了与此有关的新文件(包括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税(2008)170号文、财税(2009)9号文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仔细研究下方才明白,卖破烂卖大发了,交税也是件挺复杂的事。倒应了那句话:“不看不知道,世界真奇妙。”按照俺学习税收法规的惯例,一般是首先确定纳税人,其次确定征税对象和范围,再次根据已确定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确定适用税率,最后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以下依此顺序逐项说明。

一、纳税人
这个似乎就不用赘述了,暂行条例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例第一条),其中,“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实施细则第九条)。而根据销售额的判定,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这是第一个让我挠头的东西。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地538号)第15条关于免税的规定中,第一次出现了“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这个说法;其后,在170号文中出现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称“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到9号文,摇身一变为“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以及“旧货”,而所谓的“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的物品”(见
财税(2009)9号文);到税总下发国税函(2009)90号文的时候,在“第四条 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描述中,有关一般纳税人的征税对象是“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小规模纳税人则是“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想了几天,除了能把“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中“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会计科目归并为存货项目外,一直没明白“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有什么区别;而如果不弄清楚这其中的区别,相关的适用税率就无法确定,应纳税额也就无法正确计算,可现在的刑法中,逃避税款,那可是重罪。无奈之下,只有向税务官员请教,得到的答复是:如果购进时的“物品”是新的,自己使用过以后再出售,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如果购进的就是销售方已经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以后再出售,属于销售“旧货”。恍然大悟之下,回家教育儿子的第一句话,就是要让他学好中文。我国的文字,真是博大精深!

三、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
好容易弄明白了“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的区别,接下来对于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的学习,却更让我犹如靖哥哥初至桃花岛,快不会走路了。
(一)、适用税率。
按个人的理解,“适用税率”可以解释为适合(该类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使用的税率。此次学习的文件中,涉及的适用税率应该包括以下两类:
1、征收率:2%(9号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二点第一款),3%,4%,6%(自来水公司);
2、税率:13%,17%。

(二)按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确定适用税率
首先,将征税对象分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两类,
1、一般纳税人
1)销售旧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见财税9号文)。计算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见国税函90号文)

问题开始出现。
按财税9号文第二条第(四)项中列举的三种一般纳税人(即寄售商店、典当业、免税商店,简称三种人),除免税店以外,如果寄售商店和典当业销售的货物为“旧货”(按前文对旧货的定义)的话,那么是否只要有“自己使用过的” 证据,对于其销售的寄售物品和死当物品是否可按4%减半征收?还是仍按规定“依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解。
所幸此问题只涉及特殊行业,没有普遍性,暂且搁置。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暂且将“物品”分为非固定资产项目和固定资产项目)
A、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①、属于条例第十条列举的固定资产,即: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指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固定资产,按时间和地区划分。
总之一句话:固定资产没实行抵扣前,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固定资产实施抵扣后,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B、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题又来了。
其一,固定资产的取得途径,地球人都知道,一般有外购、自制、接受捐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换等,可文件中只对外购和自制做了规定,其他途径取得怎么办?想了半天,保险起见,一齐“视同外购”吧。
其二,确定什么是“适用税率”,这也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见了了了之《旧货,你为什么如此闹心!》中相关部分,了兄“不抛弃,不放弃”的观点,让我每每一想起就不禁莞尔)。简单起见,按征税对象确定吧。但涉及的税率就会很多了:4%(三种人),6%(自来水厂),13%,17%。
简单举个例子:某自来水厂,将其购进作为存货项目的自来水自用(比如冲洗设备,或是洗手间等)后(外购自用不视同销售,仅仅是不得抵扣而已,见实施细则第四条),通过其设备将自用后的自来水循环净化后出售,作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适用税率6%(见财税9号文第3条)计算缴纳增值税。(点评:此例似乎是极端了一些)

2、小规模纳税人
这是最让我无法理解的部分。还是先从“旧货”说起罢。
1)旧货
按财税9号文的规定,只要是销售旧货,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依此理解,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但到了国税函90号文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的计算公式变成了: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前后两个公式截然不同!
个人的理解,此种规定冲突,如果从两个文件的法律级次来看,应该按财税9号文执行。但谨慎起见,再次请教税务官员,得到的答复(口头)是:两个文件并不冲突,计算公式按国税函90号文执行。不解之下,再问。解释是:其一,暂行条例中小规模纳税人执行的征收率为3%,因此分母中的征收率按3%确定;其二,9号文规定是“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而4%减半即为2%,因此,公式中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依2%。
雷倒!!!!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仍将“物品”分为非固定资产项目和固定资产项目)
财税(2009)9号文:“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上述文件理解,计算公式分别为: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应纳税额=销售额×2%

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3%
国税函(2009)90号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③、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细心点的同志都能看出来,上述90号文的文字中,征税对象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转变成了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亦即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按3%征收率计算。

但问题接踵而至,固定资产怎么办?
没办法,有事问政府吧。得到的答复仍然和以前一样,按国税函90号文执行,而且并不冲突,原因:其一,暂行条例中小规模纳税人执行的征收率为3%,因此分母中的征收率按3%确定;其二,9号文规定是“减按2%征收率征收”,因此,公式中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依2%。

至此,我真真是无言了,还真是“命苦不能怪政府”啊。
想起电影《赤壁》中,诸葛亮初次演练八门金锁阵时,周郎和诸葛的两句对话(原话记不太清了,大致是这个意思吧):
周郎:八门金锁阵是个老掉牙的阵法。
诸葛:那也要看谁来用。

虽然是我从税务局听来的概念,但由此概念引申出一个问题,
前提一: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前提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购买新“物品”+自己使用
事件:2006年我买了一辆新车,用到2009年我打算换车了,于是将2006年买的车卖了。
涉税问题:我卖车这件交易是否应交增值税?如果交,按什么交?
答案一:免征增值税。原因,我是其他个人,我卖的车属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属于“旧货”,按条例规定免税;
答案二:按4%征收率简易办法减半征收。但计算公式无法明确(到底分母是(1+3%)还是(1+4%)?)。
请大家讨论一下,那个答案更正确?

dltsx:
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的区别和联系
1.联系:都是“使用过的物品”。
2.区别:物品使用人和销售人不同。
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为同一人。
在销售“旧货”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为两人。
3.说明。
销售“旧货”是他人使用过物品,你去销售。
4.文件:
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一般为购买使用过的物品,再对外销售。如二手货经营单位。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

haihan235:
其实搞清楚很简单,
我将个小故事:
我也一直搞不清楚,就问税总某处长,由于电话中不能细说,他就说了句:
“所谓物品对应会计和税法上的固定资产;所谓旧货对应会计上的存货和税法上货物”
不知道是我听错了,还是就这样说的。哈哈。大家明白了没有。

shccpa:
赞同你对“适用税率”的理解。我根据自己的理解将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整理如下:
(一)定义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销售旧货所称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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