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中国税务报第8版刊载马泽方一文《停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该文认为,停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笔者认为该观点明显违反税法,误导广大纳税人和征税人员,分析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因此,从会计角度看,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但税法允许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税法明文规定,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停止计算折旧。因此,会计上计提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税会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马泽方一文叙述:若从严格意义上讲,停用一天也是“停止使用”;其次,若停用就不再计算折旧,将导致税收上的折旧期不连贯,纳税调整过于频繁;最后,“停止使用”应理解为会计上的“减少”,不宜人为制造税会差异。
马泽方认为停用一天、几天也是停用,担心税收上的折旧期不连贯,一个月之内频繁纳税调整。其实,这是杞人忧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折旧的计提与停止是按月的,一个月停用一天、几天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停用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又使用了,次月也计提折旧,税收的折旧期是连贯的,不会出现一月之内频繁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贺飞跃主编《新编税收理论与实务》,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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