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9-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彝尼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公告,自2022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后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红河州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红河州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比例,统一按照以下《红河州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的表列内容执行。 红河州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0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统一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比例,向社会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规定》(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将于2020年10月14日起失效。为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统一全州执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后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红河州印花税的征管实际,统一规定红河州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比例。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红河州行政辖区内各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红河州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比例,统一按照下表比例执行。 红河州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4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0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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