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0]11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27
摘要:我省中央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下同)之间或者与地方企业进行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合并、分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4号)文件规定,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0]116号                2000-7-27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中央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下同)之间或者与地方企业进行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合并、分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4号)文件规定,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

  二、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和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为损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税前扣除。国税机关审批权限仍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地、市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须由合并、分立的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国税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四、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7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