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1999]134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01
摘要:饲料经营单位经营的饲料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须持饲料生产企业出具的普通发票(映影件)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上报县(市)国家税务局,经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1999]134号                1999-07-01


  为了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符合免税条件而申请免税的,均应实行抽样送检制度。各饲料生产企业首先应向县(市)国家税务局和饲料办提出抽样送检的申请,经初审后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和饲料办共同组织对其饲料产品进行抽样;并在样品袋上贴附两部门盖有印章的封条,然后报送市州饲料办,报送时应将工商部门核发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产品标签和《湖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并附上。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饲料办应将本辖区内的企业材料集中进行审核,并在《湖北省饲料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书》中签署初审意见,报送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样品送到由省国家税务局、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共同指定的湖北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

  二、湖北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应对抽检的产品进行严格检验,严格把关,经检验后应开具《湖北省饲料产品认定报告》(式样附后)。检测收费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标准收取。

  三、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饲料办将本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的《湖北省饲料产品认定报告》集中报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后,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逐一在《湖北省饲料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书》签署意见,分别发还给各饲料生产企业。

  四、各饲料生产企业凡申请免税的,应持《湖北省饲料行业产品认定报告》和《湖北省饲料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书》,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报告,并填报《湖北省饲料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审批表》(样式附后),经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逐级上报到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再由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在当年一季度内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集中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鉴于文件下发较晚,今年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手续于九月底前办理。

  五、饲料经营单位经营的饲料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须持饲料生产企业出具的普通发票(映影件)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上报县(市)国家税务局,经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六、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免税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借口弄虚作假,进行骗税,一经发现,取消其免税资格;对未经国税机关批准擅自免税的,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得享受免税待遇;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应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饲料产品不得开具《湖北省饲料产品认定报告》,对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的,将取消其检测资格,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各级饲料行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政策和税收政策,积极配合国税部门做好饲料产品免税的管理工作,使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工作顺利实施;各级国税部门应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及时承办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工作,使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农业厅

1999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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