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3]13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08
摘要:监控毛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1月底前管理分局根据各企业的经营情况,填写《》年度商业收购企业监控毛利率核定表》(附表五),报区、县级税务机关审定,作为企业当年增值税日常管理的监控指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3]135号           2003-5-8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4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收购发票抵扣联(按销售人归类排序装订;第(三)款:当月用于支付收购款项的银行账号的对账单复印件。”废止。
  3.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自2012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收购发票抵扣联(按销售人归类排序装订;第(三)款:当月用于支付收购款项的银行账号的对账单复印件。”废止。


  现将《广州市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从2003年5月1日开始启用,收购企业在2003年5月1日前领购的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3年6月30日止。

  原使用旧版收购发票的收购企业需领购使用新版收购发票的,必须按照《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重点核实其“现金”辅助账的设置情况。

  二、收购企业开具的旧版收购发票必须在2003年6月(税款所属时期)申报抵扣完毕,从2003年7月(税款所属时期)起一律不得抵扣。

  三、为适应一般纳税人商贸收购企业毛利率监控管理制度的实施,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时,应增报“收购业务销售收入”、“收购业务销售成本”和“收购业务毛利率”三项内容,分“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填报。

  由于广东省国税局将在今年对增值税申报附列资料格式进行大的调整,因此市局不再对纸质格式进行调整,上述增报的数据可要求企业在现行使用的附列资料下方的空白处注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请各单位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2003年度监控毛利率的核定工作,从2004年起正式纳入指标分析。在目前情况下,毛利率指标分析暂实行人工分析,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其纳入计算机管理。

  五、各单位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工商业户、个体户申请使用发票鉴定表(略)

  2.收购发票抵扣联分销售人情况明细表(略)

  3.收购农业产品进销存明细表(略)

  4.农业生产者生产经营情况证明(略)

  5.商业收购企业监控毛利率核定表(略)

  6.广州市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8日

  附件6:

广州市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严格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防止利用收购发票进行偷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并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收购企业)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收购发票的领购

  第三条 收购企业如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经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收购发票: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范围有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

  (二)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记录账簿等资料;除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外,还需设置专门反映收购业务的“现金”辅助账,根据实际发生的收购业务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金额。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收购发票的适用范围是:

  (一)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企业或单位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应由销货方开具普通销售发票,不得使用收购发票。

  (二)收购发票分为有抵扣联发票和无抵扣联发票两类。小规模纳税人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或出口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直接出口的,只能使用无抵扣联发票;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上述出口企业除外)可使用有抵扣联收购发票。

  第五条 对收购发票的鉴定办法是:

  收购企业首次购领收购发票必须进行发票鉴定。由收购企业填写《工商业户、个体户申请使用发票鉴定表》(见附件一)向经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收购发票的申请。

  (一)申请收购有抵扣联收购发票的,由各管理分局核准后,报区、县级有税务机关审批。领购百元版、仟元版收购发票的,由发票管理部门审批;领购万元版(含电脑版)收购发票的,报经区、县级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

  (二)申请领购无抵扣联收购发票的,由各管理分局直接审批。

  第六条 收购发票的供应办法是:

  收购企业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月供票量、次购票量领购收购发票,实行验旧供新。收购企业如需调整发票种类、增加月供票量、次购票量的,则需重新进行发票鉴定。

  第七条 收购企业首次申请领购使用收购发票或因业务发展的需要要求调整收购发票种类、提高收购发票开票限额、增加月供票量、次供票量的,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工商业户、个体户申请使用发票鉴定表》;

  (二)主要收购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年收购量、产地、品种、价格、收购方式、付款方式、主要销售者等);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及资料。

  第八条 管理分局在发票审批过程中,除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外,还要对企业进行实地察看,根据核查情况按权限作出审核或审批意见。

  第九条 收购发票严格实行限量限额验旧供新。税务机关应根据收购企业的经营规模、农产品收购具季节性等情况核定供票限额和月用票量。对用票企业要进行跟踪管理,对于经营规模缩小,用票量减少的企业,应及时降低限额或月用票量。

  第十条 对于新办收购企业可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同时提出领购使用有抵扣联收购发票的申请。管理分局可结合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一并对企业领购收购发票资格进行审查,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处理。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收购企业必须如实、详细填写收购发票的所有栏目。凡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 收购企业应向收款人逐笔开具收购发票(特殊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汇总开具,同时附上购货清单,清单内容包括销货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收购发票的开具内容及项目应与《主要收购情况说明》中列明的主要收购情况相一致。税务机关在对收购发票验旧供新时应对此进行核验。

  第十三条 收购企业收购农业产品所需款项(包括提取现金及开具支票)必须由同一银行账号支付。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企业或单位购进农业产品,应通过银行支付货款。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凡以现金支付收购款项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备注栏上签名;凡以现金支票付款的,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必须与销售方相一致。

  第十四条 收购企业自行到异地组织采购农业产品的,其增值税的管理比照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理。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应使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省内异地收购的使用《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抵扣凭证。

  第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收购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业产品应开具普通销售发票,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后,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适用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章 纳税申报资料报送

  第十六条 收购企业应按照现行纳税申报要求报送申报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除按照《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条款废止]收购发票抵扣联(按销售人归类排序装订);

  (二)《收购发票抵扣联分销售人情况明细表》(附表二);

  (三)[条款废止]当月用于支付收购款项的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四)《收购农业产品进销存明细表》(附表三)。

  第五章 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的抵扣管理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农业产品,应索取普通销售发票,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适用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可凭自行开具的有抵扣联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适用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八条 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业产品,其自行填开收购发票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实行先付款后抵扣。

  第十九条 收购企业首次与销售人发生收购业务时,应要求销售人提供其所在地村或农场等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业生产者生产经营情况证明》(附表四),内容应包括销售人种养场地面积、产品种类、年生产能力等。对于同一销售人每年提供一次证明,收购企业必须妥善保管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六章 稽核管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广州市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稽核评税。

  对以农业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出口企业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供外贸企业出口的生产企业实行按月稽核评税,其他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按照《广州市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中规定期限进行稽核评税。

  第二十一条 管理分局在稽核评税工作中,应重点结合收购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核分析。

  (一)申报资料审核方面:应重点审核收购发票的票面项目是否按规定填写完整、详细;填写的收购品种是否属于开票范围;收购农业产品的品种、产地是否合理;收购农业产品的数量与交易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相符合;收购发票的开票量是否异常等。工业企业还可以结合其产品的投入产出比,收购货物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月产量和销售量等情况,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分析。

  对于当期抵扣金额较大的,应要求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附上过磅单、入库单和有销货人签收的付款凭证等;对货物交易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应要求收购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待查证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指标分析方面:仍以增值税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两个指标分析为主。对于一般纳税人商贸收购企业还应增加收购业务毛利率指标分析,对收购业务的实际毛利率低于年初核定监控毛利率的为异常。

  收购业务毛利率=当年累计收购业务销售收入-当年累计收购业务销售成本/当年累计收购业务销售收入×100%

  监控毛利率按企业核定,根据商贸收购企业一般纳税人上年度(新办企业按最近3个月)购销农业产品的毛利率情况,并参考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毛利率测算确定。

  监控毛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1月底前管理分局根据各企业的经营情况,填写《》年度商业收购企业监控毛利率核定表》(附表五),报区、县级税务机关审定,作为企业当年增值税日常管理的监控指标。

  (三)管理分局在审核分析过程中,对申报资料审核中发现的疑点问题或指标分析异常的,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销售人生产情况、交易情况证明等。经分析仍存在疑问的,向企业提出质询及约谈。经举证企业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收购价格和数量,或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第七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收购企业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暂不得抵扣收购发票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收购发票,整改后再视其整改情况,对其实行恢复或限制供应收购发票,恢复进项抵扣办法。

  (一)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资料;

  (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三)未按规定使用、保管、开具收购发票;

  (四)未按规定将购进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准确核算;

  (五)未按规定要求开具收购发票或超经营范围开具收购发票;

  (六)虚开收购发票或虚大库存;

  (七)未按规定索取有关进项凭证,而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级税务机关是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第二十四条 从本办法开始试行之日起,如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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