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8]33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09
摘要: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退税”是税务部门为防止出口骗税采取的一种防范措施,不同于政策性的“先征后退”,因此,对预缴的这部分增值税不应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8]332号        1998-11-09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芜湖造船厂出口产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请示》(芜地税[1998]19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退税”方式,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何征收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0号文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非自产货物除外),一律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退税”是税务部门为防止出口骗税采取的一种防范措施,不同于政策性的“先征后退”,因此,对预缴的这部分增值税不应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管理形式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何征收问题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是指:对货物既有内销又有出口的企业,国家为鼓励出口,先免征出口货物出口环节增值税,再按出口退税率计算应退增值税税额,以此抵减内销货物应纳增值税,对内销货物应纳增值税税额不足抵减应退税额部分,根据企业出口销售额占当期(1个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是否给予退税。对这类企业应接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附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即按当期内销货物及国家规定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非自产货物应纳增值税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此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0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