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9-11 为规范纳税申报,公平税收负担,减少税收征管中的随意性,缩小个人所得税税负与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的税负差距,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28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制定我市核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适用于崇左市范围内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 二、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项目比例最高为标准确定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三、对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减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直接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行业的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特此通告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1日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解读稿 为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公平税收负担,减少税收征管中的随意性,缩小个人所得税税负与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的税负差距,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28号)的规定,制定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一、核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对象 适用于崇左市范围内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 二、核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条件 参照《企业所得税核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28号) 四、应税所得率的测算方法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和参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72号)的规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测算: 1.通过采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内容、经营路段、行业特点、月营业额、经营成本费用、经营面积、房屋租金、从业人数等数据。 2.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3.填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测算表。 4.根据测算结果和行业特点及经营情况,确定行业应税所得率。 五、公告自2015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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