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高[2023]5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11-14
摘要:切实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完善税务征纳沟通平台建设,加强税收政策精准化、个性化推送,实现“纳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纳税人”转变。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的通知

浙科发高〔2023〕55号                       2023-11-1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

  《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

  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深入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着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全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大会精神,以创新深化为战略核心,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为主线,以壮大高水平科技企业队伍为基础,以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为关键,以提升科技企业价值创造为目的,围绕构建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最优创新生态,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推动企业成为从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到成果转化全链条创新的主导力量,加快构建完善企业为主体、产学研高效协同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高地、创新策源地和国际重要产业创新中心,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提供强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以普遍联系、全面系统、发展变化的观点认识把握企业高质量发展规律、科技创新规律,在战略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谋划,强化企业发展需求与国家、地方战略需求的互动,系统布局政策、资金、项目、平台、人才等创新资源,全要素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坚持双轮驱动。围绕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聚焦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升级版,深化“两清零一提升”行动,着力增强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提升科创平台建设能级、加大创新人才引育力度。从制度建设着眼,对企业创新全链条进行整体部署,一体推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

  ——坚持市场主导。围绕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双向发力”,构建更加灵活高效的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为牵引,围绕企业研发机构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营造激发企业创新内生动力和活力的优质生态。

  ——坚持开放协同。鼓励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及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等优势创新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开展协同创新。加强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产学研一体化联动、研用奖一体化管理,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更好把创新能力转化为企业竞争优势。

  (三)主要目标

  到2027年,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全产业中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明显增强,成为建设“315”科技创新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的主要力量。

  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4%以上,进入全球企业研发投入500强企业8家以上,科技领军企业成为国家重要战略科技力量,企业或以企业法人形式牵头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3家以上,组建创新联合体50家以上,支撑三大科创高地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突破。科技企业成为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力量,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68%。

  高水平科技企业队伍加速壮大。形成以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引领、高新技术企业为中坚力量、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的高水平科技企业队伍,每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4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8000家,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累计达2000家,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占比分别超过50%、20%,每万家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165家。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升级版,打造更具竞争优势的科技企业队伍

  1.实施“两清零一提升”专项行动2.0版。更大范围推动制造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促进企业实现高新化、专精特新化发展,力争全省3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无研发机构清零,5千万元以上制造业企业无研发活动清零,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活动覆盖率提升到80%左右。编制“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和评价指南”省级地方标准,引导企业按照“有场地、有人员、有投入、有设备、有成果、有制度”的标准,加快建设内部研发机构。建立两清零“双无企业名单”制度,对专项行动结束后仍未设立研发机构或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纳入“双无企业名单”管理,由各地予以重点指导。积极推动有条件的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

  2.支持企业引进培育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加强人才计划支持,在申报资格条件上根据企业人才特点予以适当倾斜,探索省级高层次人才计划适当放宽企业人才年龄限制。改革人才计划遴选机制,吸纳企业家、企业人才参与专家举荐和集中评审,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领军企业开展人才计划自主评审。支持企业引进的急需人才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对于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从事工程相关工作的,可按程序认定为浙江省卓越工程师培育支持对象。支持企业面向创新大国和制造业强国引进海外工程师,省财政通过“因素法”分配方式对所在市县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开展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等流动机制试点,推广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化科技特派团试点,推动高校院所科研人员走进企业。开展山区26县、海岛县人才飞地内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就学、购房资格等方面享受飞入地同等待遇的试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

  3.推动企业高能级科创平台提能升级。深化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原则上省技术创新中心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建设。完善企业研发机构梯度培育体系,加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每年新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50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00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40家左右,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累计达到50家以上。实施科技型骨干企业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行动,到2027年,实现科技领军企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动态全覆盖,科技小巨人企业省企业研究院动态全覆盖、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覆盖率达50%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高企研发中心动态全覆盖、省企业研究院覆盖率达50%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支持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实验室体系和新型研发机构体系建设,与省实验室、高校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平台,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省基金委与企业一般按不低于1:3比例予以出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大力招引世界一流企业来浙设立研发总部或者区域研发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4.培育创新能力卓越的科技型骨干企业。完善“专精特新”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大力培育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更好地推动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实施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重点面向“315”科技创新体系战略领域梳理一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建立健全创新平台容缺布局、重大项目倾斜支持、创新人才加速引育机制,推动科技领军企业、“雄鹰行动”培育企业加快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力争全省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达到150家、500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构建独角兽企业培育机制,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加快孕育和招引科技型独角兽企业,给予投融资、应用场景等综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构建省属国有企业“双金字塔”梯度培育体系,入围国务院国资委世界一流企业创建示范企业6家以上。(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5.深化数字赋能精准高效培育科技企业。深入推进科技企业培育的数字化改革,完善“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数字化重大应用,实现科技企业从出生、成长到壮大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建立科技企业“孵化资源数字地图”,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双创导师、技术服务等各类高质量孵化资源与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精准匹配,更好地服务科技人员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创办科技企业。完善科技企业“储备库-培育库-成长库”梯次培育库,引导企业利用政策解读、条件评测、材料归集、申报指引等系统功能实现便利化、自主化申报,加强申报企业实地检查和上门辅导,量质并举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平台建设”“大仪共享”“科技贷款”“加计扣除”等能力组件建设,更好地引导各类创新资源要素向企业集聚。每年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15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

  (二)推进企业创新“全链条”部署,从制度上落实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6.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决策的主体地位。完善省科技创新战略决策咨询机制,省科技咨询委员会的企业专家比例不少于1/4,重点咨询议题研究项目更多由企业承担。吸纳更多科技型骨干企业专家深度参与科技创新决策与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专家库中的企业专家比例。建立企业家科技创新咨询座谈会议机制,遴选具有战略视野的科技企业负责人或技术总监,常态化组织沟通交流,加强问计咨询。(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完善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探索建立国有企业创新容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培育和弘扬企业家创新精神,发挥创新型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加大评选激励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创新型企业家成长案例。(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

  7.强化企业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切实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完善税务征纳沟通平台建设,加强税收政策精准化、个性化推送,实现“纳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纳税人”转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将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研发费用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逐年制订省属重点制造与创新类企业“一企一策”科技创新任务书,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时视为企业利润,对纳入国有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清单项目产生的研发投入,在考核利润时原则上按照150%比例予以加回,逐步提高加回比例可达200%,到2027年省属企业研发投入累计达400亿元,省属重点制造与创新类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4%。(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8.强化企业科研组织的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出题人”作用,完善企业参与攻关需求征集与榜单编制机制,强化从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生产实践中凝练重大科技攻关需求,重大科技项目指南编制更多征求企业意见。实行“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度,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聚焦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面向全球挂榜,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高能级科创平台攻关,对于企业委托高能级科创平台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平台可统筹资金予以联动投入。发挥企业“答题人”作用,提升企业主导产学研协同攻关项目的比重,每年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数占总立项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80%,产业应用目标明确的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每年企业牵头攻关取得硬核科技成果100项以上。发挥企业“阅卷人”作用,完善企业参与科技计划目标验收评价机制,邀请最终用户、科技领军企业等直接参与项目验收评价工作,将其意见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核心指标。在省科学技术奖评选中,着重遴选发现一批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和企业重大技术难题的重大标志性攻关成果。以重大科技攻关任务为牵引,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链主企业等龙头企业牵头,协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探索总部式的科研组织模式,设立创新联合体技术总师,构建多方参与的协调机制,重点解决单一主体无法解决的产业链共性技术问题。支持以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重点实验室等高能级科创平台为载体,形成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协同创新模式,推动资金、人才等资源向创新联合体集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9.强化企业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高标准建设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浙江拍”交易定价模式,推动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完善科技成果集中公开机制,推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向企业开放,加快各级科技计划等成果在企业转化和产业化,对于未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相关的基础研究类成果,应当公开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培育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开展技术经纪人职称评定,建立技术经纪人收益分配机制,对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按奖励总额给予不低于5%的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全面推广科技成果“先用后转”,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先用后转”专项金融保险产品,支持市县运用创新券对企业投保费用给予不低于80%的兑付补助。打造“浙里好成果”品牌,实行科技成果月报、季度发布和年度榜单机制,加强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案例宣传。(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

  (三)强化科技创新“全要素”支撑,打造更利于科技企业成长的优质生态

  10.增强金融服务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立金融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体系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等与政府产业基金、金融机构对接机制,形成产业基金、银行信贷、专项债券、资本市场协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局面。(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浙江证监局)组建国资创新基金、50亿元规模的省科创基金和百亿级“专精特新”母基金,落实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撬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有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科技创新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实施“凤凰行动”升级版,推动省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专精特新”板,建立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为主的企业股改上市培育清单,全省每年动态保有1000家以上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支持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骨干企业到科创板上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厅)强化“浙科贷”“创新保”、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支持,对科技企业给予专项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优惠等政策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担保业务奖补、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贴等方式,为科技企业提供特色化金融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各市、县〔市、区〕)

  11.加快科技资源和应用场景开放。有序推动科研机构和国资国企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纳入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创新载体应将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情况作为测试服务人员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因素,提高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率和共享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加大战略科技力量服务企业力度,大力支持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领军企业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技术验证中心,为企业提供可行性研究、原型制造和市场分析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开发、工程化、工艺化和中试熟化等技术验证服务,把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作为战略科技力量重要考核评价内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政务公共数据脱密开放共享,为企业数字技术应用提供公共数据资源支撑,鼓励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创新型城市发布人工智能等场景清单,释放更多场景应用机会。(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

  12.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政府首购制度,对企业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产品或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国有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意见参照执行。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份额要求。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的,鼓励采购人依法选择采用综合评分法等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方式,并将技术要求作为主要评审因素,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或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政府采购的尚待研究开发的企业产品,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采用竞争性方式并通过综合性评审方法确定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予以采购。逐步提高国有企业采购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和服务的比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

  13.优化资源要素配置。落实省市县三级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十四五”时期全省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长15%以上,大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企业,鼓励各地安排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纳入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清单,将科技小巨人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按规定给予用地、排放指标等要素保障。实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优惠项目常年申报、按季审核,对省级部门发文确认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推动工业和服务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扎实落地,支持各地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的研发投入指标权重,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企业,落实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推动涉企报表“最多报一次”改革,不断精简报表指标数量,归并填报系统,切实减轻企业填报负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

  1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集成改革,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能力建设,持续推进“浙江知识产权在线”迭代升级和落地应用,依法严格加大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的赔偿力度,积极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创新完善全省专利快速预审体系,加快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布局建设,提高关键核心技术专利获取速度,实现高价值专利快速申请、快速授权、快速保护。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建设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实施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支持链主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深入推进专利导航创新工程、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推动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实施创新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持续开展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评定工作,引导创新主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资产和专利产品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创新主体专利密集型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品牌孵化工作。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深度合作,引导开展订单式研发和投放式创新,促进技术、专利与标准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更好发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作用,提升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能力,建成国家级知识产权出口服务基地。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标准成为国际标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省委科技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及市县政府积极推动从制度上落实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相关工作,形成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强大工作合力。

  (二)加强跟踪反馈。加强企业创新政策落实的跟踪问效,将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地方督查激励考核的重要参考。全省科技、经信、工商联等职能部门应加强与企业科技创新诉求对接,畅通常态化问题征集、办理与反馈渠道,定期梳理企业科技创新问题清单,分类分批次解决。

  (三)加强考核评价。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市县政府将高质量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列为“一把手”工程。完善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机制,每年发布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百强榜单。将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统筹纳入省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报告、市县科技创新指数高质量发展评价报告并定期发布。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本实施意见及相关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政策宣传解读,广泛开展科技企业研发创新、成果转化等政策推介培训。加大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及时总结推广一批科技型骨干企业科技创新的典型案例,为企业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12月14日起实施,此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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