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税务风险及解决

来源:深耕税法 作者:杨发勇 人气: 时间:2021-08-03
摘要:股权转让,一般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买卖、赠与、继承、强制过户等。

  股权转让是商事活动中比较常见和活跃的交易,很多商事主体喜欢先把拟转让的资产装进“股权口袋”再进行交易,从而使得本就复杂的股权涉税关系变得更加纷繁复杂,由此引发的股权转让涉税争议也愈发普遍。

  股权转让,一般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买卖、赠与、继承、强制过户等。个人转让股权,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所涉及的标的内容复杂多变,股权转让涉税关系纷繁复杂,这就决定了股权转让在客观上存在很多涉税法律风险。股权转让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纳税人未能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受到税务机关查处;或未能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导致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多缴或少缴税款;或采用不合规的方案节税,最终被认定为偷逃税款。

  本文主要针对个人纳税人转让股权的易发税务风险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建议。

  一、个人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风险分析

  股权转让收入被核定风险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依据该原则,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但是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或者受到利益驱动,无正当理由故意签订平价转让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以达到不缴少缴或者推迟缴税的目的;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限期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或者转让方未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等情形易引发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的风险。

  股权原值调整风险

  《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具体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无偿让渡方式等方式转让股权;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已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权转让多种情形下的股权原值确定方法,当个人转让股权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时,会引发税务机关核定、调整股权原值风险。此外,我国公司法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认缴制度下,股东注册资本实际未缴付出资额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存在重大税务风险。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股权出让人和受让人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会考虑出资义务的转移问题,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减去未缴付的出资额为股权转让的合理价格。但依据《办法》第四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对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转让,税务机关并不考虑出资义务的转移问题,直接认定股权原值为零,以评估后的净资产乘以相应股权比例为标准确定股权收入。这种做法,无疑会加重股权转让人的负税。

  缴费义务未约定或约定模糊产生税务风险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股权转让方,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承担扣留收取义务、申报义务、缴纳义务和填发义务等法定义务。而在法律实务中常常出现税务部门的缴税通知单上的扣缴义务人并非股权受让人,亦或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就缴费义务分配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少缴、拒不缴纳或者逾期缴纳的税款,因而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等不利法律风险。《办法》第二十条严格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纳税申报的时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依据《税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解缴外,从应解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严重者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股权转让中税务风险的解决

  采取合法、合理手段节税

  股权交易当事人确定交易价格应遵守公平交易原则,拒绝以无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和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应善于利用“正当理由”进行低价股权转让。正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此外,个人和企业应加强对国家性、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关注和解读,把握机会,合规适应优惠政策实现节税目的。

  健全保管制度、合理确定股权原值

  股权交易当事人应加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股权原值凭证(包括股权转让协议、银行转账流水、完税凭证、股东决议等资料)的备份、保管制度,妥善保管股权原值凭证,做好工商过户提交备案工作。目标公司也需要建立股权原值登记制度,做好股权转让登记。受让人在股权交易前应做好尽职调查工作,确保转让人股权原值凭证完备和准确。对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转让,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考虑股权转让人出资义务的转移问题,合理确定股权原值和股权转让收入。

  明确税款负担条款

  股权交易当事人在意思表达自由和平等协商下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并应对实际负担税款主体、负税资金来源、违约责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避免引发争议。当股权交易当事人未约定税款由纳税人自行处分还是扣缴义务人代为扣缴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纳税。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明文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此可见,法律对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明确规定,对于税务机关依法下发的《缴税通知单》,当事人应当按照上面缴税义务人的指示及时缴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双方税款承担的具体分配条款不能对抗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税务部门的规定,主动按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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