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5]1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2-03
摘要: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社会保险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基金总体安全有效运行,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14号                       2015-0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有效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依法严惩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社会保险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基金总体安全有效运行,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诚信、守法意识淡薄,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直接导致基金多支少收,尤其是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基金安全,危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破坏法律秩序,损害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依法予以惩治和打击。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立法解释,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明确,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依法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是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履职尽责,密切协作,着力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依法移送和查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统一。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坚决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

  (一)认真做好行政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以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社会保险欺诈举报、投诉。经检查和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得以行政处理处罚代替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机构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行政部门报告,并将调查材料一并移交。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处理的各类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及时沟通处理结果。

  (二)依法做好案件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立案的,应当及时侦查,查明事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并及时告知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三)及时查处非刑事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于欺诈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追缴或追回;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对于当事人逾期并经催告后仍不执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通过行政处理处罚,追缴或者追回的社会保险基金以及滞纳金应当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罚款应当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三、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及时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和受理立案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细化案件移送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确保案件移送及时、高效。

  (一)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组成专案组,核实案情提出移送书面报告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二)移送案件受理和立案审查。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三)跨区域案件管辖和移送。跨区域的涉嫌犯罪案件,依照属地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或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案件,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跨区域案件管辖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公安机关跨区域调查案件的,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四、健全沟通协作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联系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一)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分析社会保险欺诈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要加强信息情况通报,通过工作简报、信息网络等形式,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二)联动配合查办案件。要加强案件查处过程中的沟通协作,公安机关在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过程中,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查证、提供有关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和证据材料或者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涉嫌犯罪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故意销毁证据,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切实发挥震慑作用,推进建立行政和司法联动打击社会保险欺诈长效机制。

  (三)加强重大案件查办会商。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大案要案,要集中优势警力,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查快破。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侦办。要加强案件会商,严格依法办案,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既要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四)健全案件管理和报告制度。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规范、有效案件管理制度,加强案件跟踪督办和汇总报告,定期上报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情况。完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欺诈违法信息记录和使用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强社会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分析和业务培训,总结和把握案件规律特点,不断提高案件查办能力和执法水平。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五、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共同防范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加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增进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基金安全。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通过设立举报信箱、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以及在政府网站设立专栏等形式,搭建监督平台、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参保个人、单位、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推进健全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自律机制,加强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要依法受理和查处社会监督举报反映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违规问题,推进建立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查处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件,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从而更好地惩处违法行为、震慑犯罪分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具体负责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组织指导工作。

  税 屋附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2015年2月3日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解答

  近日,人社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人社部基金监督司负责人就《通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人社部、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的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

  答:2011年7月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职责,规定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依法查处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通过认真贯彻社会保险法,完善政策制度、规范经办管理、强化监督执法,在打击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够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查处移送制度不够完善,难以充分有效地运用刑罚手段惩治和震慑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随着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推进,各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尤其是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基金安全,危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破坏法律秩序,损害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必须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明确,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欺诈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刑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更加有力地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我部与公安部在认真总结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这个《通知》。

  制定下发《通知》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落实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举措,也是依法履行基金监督法定职责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通过贯彻《通知》,将会形成行政和司法联动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强大合力,从而更有效地查处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更好地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

  问:《通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职责作了哪些明确规定?

  答:《通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做好监督检查调查、行政处理处罚和案件移送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以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社会保险欺诈举报投诉。经检查和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做好案件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立案的,应当及时侦查,查明事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问:《通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通知》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程序和案卷材料进行了规范和明确。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细化案件移送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确保案件移送及时、高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问:对于非刑事立案和跨区域案件以及追缴或者追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理,在《通知》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知》明确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于欺诈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追缴或追回;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跨区域案件,为防止职责不清,贻误案件查办,《通知》中明确了管辖要求,即依照属地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或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为更好地挽回社会保险违法行为造成的基金损失,防止基金流失,《通知》规定对于通过行政处理处罚,追缴或者追回的社会保险基金以及滞纳金应当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罚款应当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问:《通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之间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这是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查处移送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分析社会保险欺诈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并通过工作简报、信息网络等形式,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联动配合查办案件。对于公安机关提出需要协助查证、提供有关信息数据和证据材料或者进行咨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报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

  三是加强重大案件查办会商。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公安机关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加强案件会商,严格依法办案,既要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四是健全案件管理和报告制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规范、有效案件管理制度,加强案件跟踪督办和汇总报告,定期上报案件情况,并要加强案例分析,完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信息记录和使用机制。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通知》?

  答:《通知》下发后,关键在于抓好落实。

  首先,加强组织实施。我部将对《通知》贯彻落实工作进行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通知》落实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依法行政、严格基金监督行政执法的一项具体举措和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四个明确”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方案,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其次,加强专题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法、刑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向社会公布依法查处的社会保险欺诈典型案件,促进社会各方面增强社会保险诚信守法意识,增进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并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形成共同防范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加强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组织有关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学习掌握刑法解释以及社会保险欺诈查处移送相关法律规定,把握《通知》要求,尤其是基金监督和经办稽核人员要作为必修课和基本功学透用熟,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监督执法能力和案件查办水平。

  第四,加强协作配合。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案情通报,及时研究解决《通知》贯彻落实和案件查处移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高行政和司法联动配合水平。并积极加强与审计、财政、价格、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以及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五,加强督促检查。《通知》明确要求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执行《通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人社部和公安部将组织督查《通知》落实情况,对案件查办情况进行抽查,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通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督促检查、案件抽查和情况报告工作,切实将《通知》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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