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进[2003]1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通(免)税登记证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17
摘要:凡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通(免)税登记证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进[2003]19号            2003-7-17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有关出口企业:

  根据《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津国税进[2003]9号)的有关规定。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年检工作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结束。但由于今年春季受“非典”侵袭,对正常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考虑到出口企业的实际困难,现就出口退税登记证年检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截止时间由原来的2003年6月30日延长至2003年8月31日。

  二、出口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证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年检手续,具体办理方法依《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津国税进[200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凡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口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年鉴手续影响新电子户管库的建立,进而影响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等一系列工作的,后果由出口企业自负。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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