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1]271号 2001-08-20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转发意见废止,因国税函[2001]517号已被废止,所以本文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承德、张家口、廊坊、秦皇岛、唐山、沧州市(不包括任丘车务股)内的铁路站段,其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北京、天津铁路分局汇总缴纳。经省局审核确定的石家庄铁路分局所属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运输企业共55户(见附件)。请你们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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