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3]16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07
摘要:粮食收购发票是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纳税人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的唯一合法凭证。从2003年5月1日起,凡我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开始使用从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的新版粮食收购发票进行结算。旧版粮食收购发票的使用截止日期为2003年7月31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3]169号          2003-5-7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税家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已经全省征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

  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工作意见

  2、《江苏省粮食收购发票》票样(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了加强我省粮食行业的税收征管,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精神,规范我省粮食收购凭证的使用和管理,现就我省粮食行业收购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等有关问题明确管理意见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粮食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

  粮食收购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具体承印企业在发票定点印制企业中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粮食收购发票的式样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设计确定。

  粮食收购发票联次分两种。第一种共六联:第一联存根联,印黑色,由开票人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印棕色,由售粮人收执;第三联抵扣联,印绿色,由收购人(开票人)抵扣税款;第四联记帐联,印蓝色,由开票人作为记帐凭证;第五联核对联,印黄色,由农业发展银行留存;第六联结算联,印红色,由计算员留存。

  第二种共五联:第一联存根联,印黑色,由开票人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印棕色,由售粮人收执;第三联记帐联,印蓝色,由开票人作为记帐凭证;第四联核对联,印黄色,由农业发展银行留存;第五联结算联,印红色,由计算员留存。

  粮食收购发票手工版的印制用纸使用由海门市复写纸厂生产的干式复写纸印制。

  粮食收购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票头中央应当套印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二、粮食收购发票的领购

  粮食收购发票由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使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凭证使用。

  六联式粮食收购发票由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非国有粮食经营商贸企业和个体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五联式粮食收购发票由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国有粮食经营商贸企业和其他纳税人领购使用。

  考虑到粮食收购季节性的特点,粮食收购发票供应量应当随季节变化而进行调整。用票企业和个体户应当在每月进行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附报粮食收购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三、粮食收购发票的使用

  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在收购粮食时必须填开粮食收购发票。

  粮食收购发票领购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粮食收购发票,并建立使用明细台帐备查,填开票面内容必须真实、齐全。

  四、其他粮食收购凭证的清理

  粮食收购发票是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纳税人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的唯一合法凭证。从2003年5月1日起,凡我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开始使用从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的新版粮食收购发票进行结算。旧版粮食收购发票的使用截止日期为2003年7月31日。

  凡未经有权国税机关批准擅自印制粮食收购发票及其他粮食收购凭证的、未按规定领购使用粮食收购发票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