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1]7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0-08
摘要: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扩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范围,或者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抓紧提出上升为法规的立法建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浙政发[2011]72号         2011-10-08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这部法律确立了我国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了解具体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进行专题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同时要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强制法,并监督其实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抓紧开展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对现行的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要抓紧提请制定机关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扩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范围,或者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抓紧提出上升为法规的立法建议。在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凡涉及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负责执行的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及说明,于2011年10月31日前送省法制办。全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抓紧依据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实施已依法交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都要予以纠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未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情形(事项)及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并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完成。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立法精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强制执法行为、文书格式和内容,并对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纠正违反法定程序的做法,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真正实现既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结合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要完善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已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明确备案范围和要求;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履行好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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