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3]12号 辽宁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1-10
摘要: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从2003年起,纳税人凡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地税前扣除的事项,均需附送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辽宁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3]12号             2003-01-1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从2003年起,纳税人凡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地税前扣除的事项,均需附送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辽宁省地税局

二00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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