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3]27号 2003-3-18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全省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使用采取三种方式:一机一卡方式;由国税部门代管监开的一机多卡方式;由税务中介机构代开一机多卡方式。前两种方式为主要采用方式。 二、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原则上由主管国税机关代管监开,税务中介机构代开的一机多卡方式由各市州选择一个中介机构进行试点。在选择中介机构进行试点的工作中,要坚持五个必须:必须是纳税人自愿;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必须由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介机构承担;必须由经过培训有上岗资格的操作人员开票;必须先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试点。 三、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资格,由市州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审批,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对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申请开票服务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国税局初审,市、州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局长审批,并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四、省局将在近期印发《湖北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办法》,全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以《湖北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办法》为准。 附件:国税发[200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