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商务发[2023]6号 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5-23
摘要:支持引进设立大型批零住餐法人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设立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批零住餐企业。

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沈商务发[2023]6号           2023-5-2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大政策宣传,抓好组织落实。

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加快沈阳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增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核心城市竞争力,培育消费市场主体,扩大消费总量、提升消费品质,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分类实施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加快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批零住餐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入库。对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每户给予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鼓励新建改造商业设施发展自营联营。对新建成投入运营或通过改造提升投入运营的商业设施,采取自营联营、统一收银核算的法人企业经营模式,在政策执行期内首次入库,其入库后的首个自然年度,自营联营部分零售额达到20亿元、10亿元、5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鼓励在营商业综合体扩大自营联营规模。对在续经营的已入库商业综合体,发展提升自营联营规模,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自营联营部分零售额年度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按照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支持引进设立大型批零住餐法人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设立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批零住餐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首次入库的新设立企业,其入库后的首个自然年度,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在10亿元、5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在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支持跨地区经营企业在沈设立区域法人总部。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批零住餐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区域法人总部(在外埠设立3家以上分支机构),在政策执行期内首次入库,其入库后的首个自然年度,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额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六、鼓励消费品制造企业成立独立法人贸易企业。鼓励我市食品、饮料、服装、家用电器等重点消费品制造企业,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线上线下贸易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首次入库,其入库后的首个自然年度,零售额在10亿元、5亿元、2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七、支持批零住餐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在库1年以上的批零住餐企业,销售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0亿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批发企业,每户奖励100万元;零售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额以上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亿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零售企业,每户奖励200万元;营业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000万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住宿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营业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000万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餐饮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八、对批零住餐重点企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在上述情况之外的批零住餐重点企业项目,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市区两级共同推进”方式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同一主体的同类型奖励采取“就高奖励”原则不重复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我市已有措施与本措施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相关条款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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