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0-21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2013-10-21

  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1日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而对于“密不可分”,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确有必要对该问题予以具体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在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则不应是该转让技术投入使用所必须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升级型的更新维护,则应是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备案,与原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并无必要关系。

  (二)具备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同收取价款。

  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的有关规定,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只能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即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服务,而为产品售后、维护、升级等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允许与技术转让合同混同,必须单独签订技术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合同,已超出了技术转让必要的技术服务与指导事项,与技术开发并无紧密关系。如果将其列为税收优惠范围,则对鼓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执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本公告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后,由于对文件存在不同的理解,因而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对该问题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并已进行了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避免产生新的矛盾,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从2013年11月1日起,以前已作税收处理的,可以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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