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0-30
摘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除了非营利组织,其他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9.企业追补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追补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专项申请报告及说明;

  (2)有效扣除凭证;

  (3)应扣未扣支出事项所属年度财务会计核算明细情况;

  (4)应扣未扣支出事项所属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纳税资料。

  10.《宁夏地方税务局宁夏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宁夏地方税务局宁夏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十七条中“相关票据”如何理解?

  《宁夏地方税务局宁夏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宁夏地方税务局宁夏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十七条:“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双方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中的“相关票据”是指由税务部门代开并已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发票。

  11.企业一次性为员工补缴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一次性为员工补缴支付在本企业工作期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补缴支付在本企业工作期间欠缴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追补至该养老保险费所属年度分别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2.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因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13.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的范围应如何界定?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支出项目,应作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特殊工作环境需要,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不得以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应依据有效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

  14.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在发票开具方无法重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发现丢失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开具发票方索取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某发票的证明,注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15.[条款废止] 如何确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申请期限和享受期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七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有资质认定要求的,应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从税务机关做出审批决定的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享受审批类减免税没有资质认定要求的,应在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从税务机关做出审批决定的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最后备案期限内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16.企业分期投资经营项目应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企业分期投资经营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条件,且对经营项目能够单独计算所得、合理分摊企业期间费用的,可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否则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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