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0-30
摘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除了非营利组织,其他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2013-10-3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3日起,本法规第15、18条废止。
  3.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及部分条款重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的公告,自2014年12月19日起,本法规第3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第十七条(3)内容废止。2014年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原公告涉及修订条款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新修订条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部分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了一些问题,需要在全区范围内给予解答和规范,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1.对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除了非营利组织,其他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2.企业向客户赠送礼品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礼品赠送给客户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处理。

  3.[条款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别墅和汽车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别墅、汽车的销售收入。  

  税屋提示——第3点修改为“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赠送汽车行为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确认销售别墅收入和视同销售的汽车收入。”


  4.政府部门给企业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奖励,企业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从政府部门获得奖金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若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如果企业只从政府部门获得奖励政策而由企业给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奖金的,奖金可作为职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同时在支付给职工时将奖励金并入职工当月工资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企业某项目从环保部门获得拨款资金,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环保部门获得拨款资金如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6.企业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各类补贴如符合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7.一次性收取以后若干年度房租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一次性收取以后年度的房租,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均按此规定处理。

  8.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如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有效扣除凭证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因故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在以后年度取得有效扣除凭证,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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