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情况如何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推开,我国的增值税管理水平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增值税管理的整个链条更加科学严密...
  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推开,我国的增值税管理水平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增值税管理的整个链条更加科学严密。但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发票开具过程中异常情况不时发生,加之由于一些特殊情况,企业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问题也不时发生。成了令纳税人头痛的一件烦心事。不知如何进行处理。

  但其实,国家税务机关根据金税工程的进展,在可复核和控制的范围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情况的处理规定进行了修改。使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情况的处理更加科学,更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和方便纳税人的实际操作。

  纳税人的发票处理异常情况我们可发分为在开具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和取得的以后发生的异常情况。下面对在这两种情况下发生异常情况如何处理加以分别介绍:

  一、开具过程中发生的异常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

  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在这里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的处理规定。可以分为当月收回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对当月收回记帐联和发票联的情况,在处理时又根据是否已经记帐进一步细分为已经记帐和尚末记帐两种情况。对的次月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处理规定,对无法退回记帐联和发票联的处理归定,分别进行规定。

  对"票表稽核"比对不符问题处理办法

  通过"票表稽核"发现纳税人申报异常,这是"一窗式"管理的成效。发现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视不同情况处理。

  (一)关于纳税人操作开票子系统作废不成功,造成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的问题,即纳税人当月只对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但对开票系统中的电子发票未执行作废操作或操作不成功,从而造成当月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要告诉纳税人如何进行作废操作,以免出现差错。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必须自己核对ic卡记录数据,如有作废发票,而又不会对电子发票进行作废操作,申报数小于ic卡数时,在申报时应附上"说明".纳税人对于因客观原因,出现"两个比对数字"不符时,都应附上"说明".《》():纳税人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电子发票代码、号码的,应持纸质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纳税人当月发现上述问题的,应按照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纸质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同时进行作废,并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情况的处理规定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认证过程中发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异常情况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三)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四)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对上门认证的,必须当即扣留;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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