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银行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董晓岩 沈悦 徐沈杨 人气: 时间:2017-09-04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云计算、大数据在金融领域广泛运用,银行业传统经营模式受到了极大冲击,银行业的持续优化发展势必依托转型创新之举。近年来银行业加大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在支出中占比不断加大。研发费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减轻企业研发负担,这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云计算、大数据在金融领域广泛运用,银行业传统经营模式受到了极大冲击,银行业的持续优化发展势必依托转型创新之举。近年来银行业加大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在支出中占比不断加大。研发费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减轻企业研发负担,这对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

  日前,杭州市西湖名胜区国税局帮助杭州银行首享浙江省银行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在这过程中,遇到许多困难,也找到一些解决困难的办法。

  1 行业“高新”特质不明显,科技部门认知缺乏

  在原先的加计扣除政策中,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直到2015年底,国家根据企业当前发展实际,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企业研发活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通过列举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和行业这种“负面清单”的方式,扩大受益企业面,让更多的企业、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支出能够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扶持。

  金融业未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不能取得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有效企业科技资质认定证书。同时金融企业考虑到自身系统安全,运行系统基本是基于企业自身情况而独立开发,鲜有申请国家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项目。鉴于科技部门对银行业创新情况了解不多的现状,银行业创新项目通过鉴定相比科技型企业难度更大。

  笔者认为,以杭州银行为先例,科技部门与税务机关对该行业创新情况有了更深的了解,银行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会更加普遍。

  2 研发项目众多,筛选归集不易

  银行业每年开展的研发项目众多,但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有限,筛选难度较大。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企业的研发活动中有七项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在实际中银行业研发活动不适用情形较多,这就需要银行将研发活动与研发费用新政的政策要点相结合,比照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的文件要求,剔除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等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此项工作相当繁复,不仅需要企业相关人员花费大量时间,税务机关在此过程中也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辅导,以帮助企业准确区分项目是否适用政策,保证企业应享尽享。

  杭州银行2016年开展的研发项目有300余个之多,经过长时间层层筛选,税务机关层层把关,最终确认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12个。

  3 有必要落实研发项目全程管理制度

  一是前置研发项目管理工作可大大减轻后续工作量。企业税务部门要加强与研发部门沟通,将研发项目管理前置至项目立项时。根据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的文件要求,确认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如此可免去事后筛选项目的工作,同时因为享受优惠对于归集费用、辅助核算有更高的要求,有利于集中精力规范化可加计扣除项目的账目管理。

  二是严格按政策要求设置辅助账能有效防范涉税风险。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这样的管理模式,不仅可以免去事后整理辅助账的大量工作,而且能更准确、更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减少出现遗漏、差错的可能性,有效防控税务风险。

  4 分类报送研发项目有利于提高鉴定成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规定,企业加计扣除申报无需首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作为省内首次享受该优惠的银行业企业,在税务机关不能完全把握项目能否享受可加计扣除之前,报送鉴定更能防范税务风险。以后在对于银行研发项目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存疑时,也有必要报送鉴定。

  在报送科技部门进行鉴定时,可以提前按企业研发项目特点分类,并且抽取代表性项目报送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这样的报送方式不仅可以减轻科技部门的鉴定压力,而且企业在整理、准备鉴定材料时能更具针对性,充分展现研发项目的创新性和突破性。同时,对企业今后申请新的加计扣除研发项目以及其他金融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杭州银行2016年可加计扣除的12个研发项目,经研究后即按照面向客户业务系统和面向银行业务系统分为两大类,并分别抽取两个具有代表性的项目报送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最终顺利通过了鉴定,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12个项目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355万元的优惠。

    (《中国税务报》2017年8月30日 07 税务研究版 董晓岩 沈悦 徐沈杨 作者单位:浙江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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